2015-05-20 14:02:00 来源: 作者:京华时报
(五)关于完善扶持政策:首先是涉农项目合作社优先,要持续完善合作社扶持政策体系,出台力度更大、更有针对性的财政、税收、金融和涉农项目、产业支持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同时对于国家层面的扶持如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牧标准化养殖小区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机购置补贴等项目,都将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其次是扶持合作社的项目和资金以合作社信用值标准为准(采信—用信),政府在财政、金融、税收以及项目投资等方面的政策要向信用值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合作社给予大幅度倾斜,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合作社,才能享受项目和资金,信用值越高的合作社享受的优惠政策越多,不规范甚至冒牌的假合作社,政府则不给予优惠政策。再者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引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以期“四两拨千斤”。
(六)关于农民合作社主管部门。建议借鉴东亚经验(日本、韩国农业合作社法都规定农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机构,台湾地区的农业合作社草案也如此),明确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民合作社主管部门,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扶持、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等职责。
几点建议
关于农民合作社设立的门槛。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只要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就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笔者认为门槛太低,这也是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庞大但有很多合作社没有实际运行的一个原因。而考察日韩和台湾地区的农业合作社法中的规定,门槛都高多了。例如,日本规定成立一个农民合作社的最少人数是15人,韩国是20人,台湾的法律草案规定也是20人。笔者认为15人到20人的数字是合理的,既可以减少一定的注册登记成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空壳社的出现,还可以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组织起来的意识与能力。
关于联合社。建议此次修法,对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问题应专设一章。对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发起设立、组织框架、组织功能、运行规则、业务布局等问题予以清晰界定。
关于股份合作社。建议此次修法,对农民股份合作社的问题应专设一章。对农民股份合作社的名称定义、原则适用、发起设立、组织框架、组织功能、运行规则、业务开展等问题予以清晰界定。
关于东亚经验的借鉴。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已经把日本、韩国的农业合作社法全文翻译出来,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社法、农业合作社法(草案)来看,东亚地区的农业合作社法律法规非常完善,其法律的修订也做到了常态化,法律规定、配套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十分丰富,可参考和借鉴的内容很多,建议农业部应组织专业力量加以研究和分析,以利于我们更好地完成修法工作。
责任编辑: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