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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应关注5个问题

2015-05-20 13:52:00       来源:    作者:京华时报


 

联合社问题

    由于多方面的制约,合作社法没有涉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即联合社问题,这是本法的最大缺陷之一。实际上,近几年来,很多省、市出台的地方法规都鼓励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湖北省工商局和省农业厅还联合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联社发展。该《意见》在合作社联社的设立依据、设立条件、名称核准等方面都作出了规范。《意见》为推动湖北省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目前情况看,各地的联合社主要有两种类型:(1)同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又可分为紧密型和非紧密型。紧密型是指联合社自身是经济实体,具有实体性经济业务,联合社和成员社之间有分有合,分工合理,联合社的治理结构类似于一个合作社。松散型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联合社在某一方面进行联合与合作,如联合销售产品(有的是部分产品,有的是全部产品)、联合进行技术标准推广等;二是只就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协调,类似于同业联合会。现实中一些联合社是按照产业链进行组合的,当然还是以一业为主,我们也称之为同业联合社。(2)不同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这种联合的主要作用是形成群体力量,共同促进某项政策的出台等,也有的具有共同销售农产品的职能。在修改法律过程中,要对这两种联合社的多种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衡量哪些情况应该纳入法律进行规范,哪些情况不应该纳入。

    当然,如果联合社问题被纳入法律,那么必然要涉及联合社的决策方式。早在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就注意到了联合社的决策问题,并提出了民主控制的概念,提出“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由社员选举出的管理人员对社员负责。在自然人自愿联合的基层合作社,社员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以民主的方式组织。”在1995年修订的国际合作社原则中,对于“民主控制”的解释为:(1)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社员民主管理的权利是通过社员大会体现出来的,合作社的方针政策、重大决定和重要活动都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2)选举产生的代表,无论男女,都要对社员负责。合作社属于社员,而不属于管理人员,也不属于雇员。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必须对社员负责。 3)在基层合作社,社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实行民主控制。在许多第二级或第三级合作社(即合作社联合社)里,采取的是按比例投票的制度,以反映不同的利益、合作社的社员规模和各参与合作社的承诺。我认为,这条原则应该体现在修订后的我国《合作社法》中。

土地股份合作社问题

    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土地流转合作社是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经营,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一种创新,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整合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保障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收益,也有利于加快农民的非农化转移和农村城镇化进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村集体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整理后通过合作社转租,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中介作用,实际上是村集体组织“统”的职能的体现。(2)村集体或农户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自己经营。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农机合作社实际上就是一个标准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类合作社和以农产品生产为主的合作社不一样,不存在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问题。现实中这类合作社很多,事实上已经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次修法应该纳入,并应对其分配方式进行专门界定。

规范化问题

    前述要求每个成员必须入股以作为按交易量(额)分配的条件,这也是合作社规范化的基础。此外,还应该要求合作社在注册时履行验资等相关手续,设立后要进行年检,成员变更后要及时到工商部门履行变更手续等。

范围问题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这是新世纪以来10个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即“农民合作社”问题。按照笔者的理解,其根本原因是近年来合作社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已经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容纳不了广大农民红红火火的实践。那么,修改后的《合作社法》是否不再使用“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如果是这样,扩大到什么范围呢?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

    当前农民合作社大体上有五种类型:一是土地流转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二是农机合作社;三是社区股份合作社;四是资金合作社,又叫资金互助合作社或资金互助社;五是专业合作社。目前,农机合作社已经被纳入专业合作社的范围。资金合作社虽然暂不合法,但各地农口都在适应农民的需求,积极推进合作社下设资金互助社或独立的资金合作社。据我了解,金融部门对农口的这个做法不支持甚至持反对态度。从农民的需求看,应该把资金合作社纳入这次修法的范围,但如何和金融部门协商一致,则是这次修法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土地股份合作社前面已经讨论,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否应该纳入,或者怎样纳入,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之一。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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