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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应关注5个问题

2015-05-20 13:52:00       来源:    作者:京华时报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孔祥智
文章来源:《农村经营管理》2015年第4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
20077月实施至今已近8个年头,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2008年以来,每个月注册1万家以上。截至201412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28.88万户,实有入社成员数9227万户,占总农户数的35.5%,为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作出了重要贡献。合作社致力于解决那些一家一户农民办不好、办不了、办了不合算事情,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十八大报告中,农民合作社作为最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其中,就足以说明问题。但7年多的发展也暴露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的一些缺陷,说明了其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农民合作的需求,应该进行修订。


盈余分配问题

    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明确表示合作社的盈余是由交易量产生的,没有交易量,就没有合作社盈余。这在逻辑上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在于:交易量是怎样产生的?

    从可以查到的资料看,按交易量或交易额分配盈余,是自罗旭戴尔先锋社开始的。这是由28个成员组成的消费者合作社,每人出资1英镑,每个人都参加合作商店的劳动,于是,每个成员的出资和投入的劳动量都是相同的,这是典型的同质性合作社。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盈余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呢?当然按贡献。在分配理论上,无论是按资源分配,还是按劳动分配,其实质就是按贡献分配。除了股金和劳动,还有什么贡献?这就是交易量了,也就是说,每个成员,谁和合作社的交易量大,谁的贡献就大,因此,按交易量分配最能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基本原则,谁都没有意见。其实他们的交易量差距也不是很大。

    由于罗旭戴尔先锋社是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标准的合作社,因此,包含着分配原则的罗旭戴尔原则被1895年成立的国际合作社联盟所采纳,此后,虽经过多次修改,但分配原则始终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所倡导的分配原则的重要内容。随着形势的变化,按交易量(额)分配在总的分配额中所占比例逐渐下降。如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所拟定的国际合作社原则中有关盈余分配的内容为:“合作盈利按以下某项或各项目进行分配:一是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发展合作社;二是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分红;三是用于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

    从发达国家看,不论是消费者合作社,还是生产者合作社,同质性的比例较大,而当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大都呈现出较强的异质性特征,主要表现在:(1)初始资金投入的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合作社的初始资金为理事长或者少数核心成员所投入,一般成员不投入或者投入较少。(2)投入的固定资产差异较大。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一般为理事长或者少数核心成员提供。(3)投入的劳动量差异较大。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一般由理事长或者最多由几个核心成员打理,一般成员很少投入或者投入很少。(4)交易量差异较大。种植大户带动的农民合作社,大户的种植面积、产品产量、交易量都远大于一般成员;而销售大户带动的农民合作社,大户可能没有用于交易的产品,他的作用仅仅是销售。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交易量存在的基础是资金、固定资产、劳动等要素的投入,如果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交易量(额)进行分配,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北京市郊区一些地方依据合作社法规范合作社的发展,把多元化的分配方式调整为主要按照交易量分配,极大地打击了理事长等核心成员的积极性。

    解决这个问题有三个途径:一是要求成员都要入股,每个合作社成员都要规定基本股金,强调基本股金是按交易量分配的依据;二是对个别股金较多的成员,超过基本股金以上的部分按照银行利率给予分红,或者规定合作社盈余的一定比例用于股金分红;三是对于包括理事长在内的少数核心成员的劳动投入要通过付给报酬给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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