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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

2016-09-12 14:31:52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

  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罪的死刑,并进一步提高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在死刑案件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注重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切实保障民生权利。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3230.24万件。其中,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9.01万件、宅基地纠纷案件1万件,审结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661.16万件。妥善处理人身伤害、劳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依法保障民生。2012年至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民生案件233.43万件。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保护公民环境权益。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456个。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及资源、环境案件49.55万件。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4次共计发布33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统一施行,推动生态环境司法治理。

  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57.9万件。妥善审理社会关注的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依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审结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3.28万件。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江苏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2014年至2015年均在90%以上,其中海安县人民政府连续3任县长亲自出庭应诉,连续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等工作,促进化解行政纠纷。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2014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信息公开十大案例”“环境保护十大案例”“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和“经济行政十大案例”,规范行政执法,统一裁判尺度。

  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细化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解决了实践中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公民无法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对促进办案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23万件。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强化生效裁判执行工作,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消费,建立全社会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308万名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累计拦截357.7万人次购买飞机票,59.88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共新收申请执行案件1259.14万件,执结1190.6万件。加强涉民生案件执行。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着重执行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抚养费等9类案件,截至2016年1月15日,全国共执结约6万件,执行到位约20亿元。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有效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解决好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重视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截至2015年,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70.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200.4万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69.8万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为0.2%。全国累计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1339个。现有社区服务基地24787个,教育基地9218个,就业基地8165个,社区矫正小组67.2万个。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8.3万人,社会志愿者69万人。北京市海淀区社区矫正中心联合5所高校创办中途学院,由高校教师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针对性分类教育。安徽省巢湖市社区矫正中心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进一步落实。加强法律援助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全国共建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3500余个、法律援助工作站7万余个,基层基础建设得到改善。推广使用全国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更加便捷。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放宽适用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2012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总额15.2亿元。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截至2015年,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91.4%的地方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2年至2015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70万件,年均增长7.4%,受援群众超过526万,提供法律咨询2587万人次。

  四、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

  进一步改善监狱、看守所监管条件,强化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的监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不再穿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合法权利。

  加强看守所建设和管理,保障被羁押人的人身安全。实施新的《看守所建设标准》,全面推行床位制,对看守所的建筑标准和人均最低使用面积作出规定。严格落实入所身体检查制度,建立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的长效机制,对新收押人员实行过渡管理,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监室。严格提讯、提解制度。办案机关因侦查需要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领导批示并标明法定原因,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截至2015年,全国有2169个看守所建立被羁押人心理咨询室,有2207个看守所实现留所服刑罪犯互联网双向视频会见。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全国已有25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工作站,为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服务。

  规范监狱、看守所生活医疗管理,保障被羁押人的健康权利。看守所严格执行本地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在监室内张贴伙食标准、每周食谱和伙食账目,接受监督。监狱按照《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严格落实2013年调整后的在押服刑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食品留样及抽样检测、生活物资招标采购制度。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保证服刑人员的饮食实现科学配膳、合理调剂、精细管理、杜绝浪费。照顾少数民族服刑人员的特殊生活习惯,对有特殊饮食禁忌的,单独设置少数民族灶。监狱、看守所加强在押人员医疗卫生保障,为在押人员建立医疗档案,配备驻监狱、看守所医生并每日在监室巡诊,对需要出监狱、看守所就医的在押人员及时送当地医院治疗。监狱严格药品采购、保管和使用等制度,加强卫生设施设备建设和疾病防控,对患病服刑人员及时诊治,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服刑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员,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看守所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开放。截至2015年,全国有2610个看守所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有2558个看守所聘请了特邀监督员。检察机关监督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健康体检活动和临时出所管理活动,防止和纠正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非法讯问或刑讯逼供。强化刑事羁押期限监管,监督各有关部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2013年核查出的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4459人,2015年下降到6人。

  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保障服刑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权利。深化狱务公开,依法向社会公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人民法院强化网上公示、开庭审理等措施,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共裁定减刑案件240.61万件、假释案件16.01万件。监狱、看守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留所服刑罪犯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检察机关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刑罚变更的公平公正。

  实施国家特赦,彰显人道精神。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八次,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新实践,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全国共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对无工作单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被特赦人员,依法按政策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帮助被特赦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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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