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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发布

2016-09-29 10:14:05       来源: 新华社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规范涉及公民人身的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刑讯逼供。规范监管场所,保障各类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的权利。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宪法法律依据不得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的制度。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逐步扩大其适用的案件范围,试行重大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制度。

  ——完善侦查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机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律师意见的情况和理由。

  ——严格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严格把握适用标准、适用期限,规范执行场所、执行方式,健全适用审批制度。

  ——强化对公安执法办案活动的刚性约束。改革完善受立案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深化公安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大力度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严格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强化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规范死刑复核监督程序。

  ——制定看守所法,提升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立法层级,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健全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或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预防和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严格落实换押制度、超期羁押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落实监管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被羁押人投诉处理机制,畅通被羁押人权利救济渠道。加强监管场所检察信息化建设,实现对监管场所的动态监督。

  ——规范强制医疗的执行、治疗、管理和监督,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权利。

  ——落实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依法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延长戒毒期限决定的作出。提升戒毒医疗、康复水平,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利。

  (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尊重司法运行规律,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完善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加强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落实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健全完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

  ——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开、公正。

  ——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三)宗教信仰自由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规定。

  ——修改宗教事务条例,依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能力。为宗教团体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鼓励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办好宗教院校,加强宗教人才培养,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素质。

  ——遏制投资经营宗教活动场所行为,制止和纠正寺庙、道观“被承包”现象。

  ——改进伊斯兰教朝觐组织服务工作,保障穆斯林群众顺利完成朝觐功课。

  ——积极开展对外宗教交流活动。

  (四)知情权和参与权

  多渠道多领域拓宽公民知情权的范围,扩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式。

  ——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推进警务、狱务、审判、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选任渠道和范围,明确参审案件职权。

  ——进一步完善特约检察员机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特约检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参与检察,谋议检务。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选任和管理方式,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各项权利,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社会自治。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支持慈善组织有序发展,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制定或修改村委会组织法配套法规。推进居务、村务公开建设,促进居民、村民民主参与。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有效参与民主管理。

  (五)表达权和监督权

  扩展表达空间,丰富表达手段和渠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和民主监督权利。

  ——依法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继续完善为网民发表言论的服务,重视互联网反映的社情民意。

  ——建立对各级国家机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健全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和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推进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实行网上信访,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保障公民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修改行政复议法,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权利。加大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力度。

  ——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传统媒体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依法保障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需向本级人大报告。

  ——搭建政协协商平台,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开展广泛协商,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

  ——完善审计监督。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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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