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近日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按照“公平公正、权责对等”“双向补偿、合力共治”原则,以水质、水量目标为主要考核标准,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与流域生态环境改善结果挂钩,调动流域上下游市(州)保护和治理的积极性。
该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八大流域,包括乌江、沅江、牛栏江—横江、柳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綦江等流域干流或部分支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上下游市(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水质为主、兼顾水量,实行按月考核、按年清算。
补偿基准分为水质、水量两部分,在八大流域设置生态补偿断面。其中,水质监测断面25个,水量监测断面30个。通过省级参与、上下游市(州)互补模式,下游市(州)对上游市(州)提供良好水质、水量及生态产品付出的努力给予适当补偿,上游市(州)因辖区水质、水量下降给予下游市(州)适当补偿。
上下游市(州)之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原则上以资金补偿为主。生态保护补偿断面为贵州省内断面,由市(州)之间相互补偿;为贵州省出省断面,由省级与有关市(州)核算补偿资金。各市(州)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缴纳。省级补偿资金通过统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贵州省还鼓励多元补偿,支持各市(州)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推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合作和流域联防共治,形成流域一体化保护和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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