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某市某县甲镇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Af 乙村民委员会委员
被申请人:B 某市某县甲镇乙村村民
申请人某市某县甲镇乙村民委员会为与被申请人B果园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于2010年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2001年4月4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果树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B违反合同约定主要条款,擅自将原承包果树改种农作物经营,改变原合同性质。2、承包方B自2008年开始拖欠2009年、2010年承包费1380元(每年690元承包费)。
被申请人B收到农裁字第7号应诉通知书和仲裁申请副本后拒签字,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做答辩,视为放弃申诉权。
经查:1.被申请人所承包的果园现已改种为其他农作物,改了原合同性质。2、经甲镇农经站查对本镇乙村收入账,查到该村村民B承包该村河西张家坟土地两年(2009年和10年)承包费单据入账。
仲裁员认为,被申请人既不按合同约定发展果园,又不履行义务按期缴纳承包费,属严重违约。为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利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八条之相关规定,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
二、被申请人立即交出所承包的果园土地,并清理走地上所有附着物。
三、被申请人立即付清所欠申请人2009年、2010年两年承包壹仟叁佰捌拾元整。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生效。
仲 裁 员:x
x
书 记 员:x
2010 年 5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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