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书③
某省某县A与乙村等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A,男,56岁,汉族,某县甲镇乙村村民,现住本村。

  被申请人: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Bf,男,62岁,汉族,某县甲镇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B,男,44岁,汉族,某县甲镇乙村村民,现住本村。

  案由:申请人称,1999年8月村委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申请人进城经商对已承包多年土地交付村委会,经队长Bf经办将申请人4.4亩承包土地口头约定转包B耕种,承包期限十年,现实际耕种十一年(已超期限),被申请人(B)实分地人口6人应分承包土地13.2亩,现超耕种2人土地,占地面积4.4亩,申请人要求村委会终止与被申请人(B)口头承包协议,要求被申请人(B)承包的申请人的4.4亩土地,返还承包人。

  土地座落在村西4.4亩,南至道,北至李刚,西至道,东至道。

  被申请人(B)承包土地到期后,申请人曾多次找村委会主张收回土地承包权,经村委会,乡政府与被申请人(B)多次协商未果,故纠纷发生。

  综上所述,依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村委会及被申请人(B)返还土地承包权之请求合理合法,被申请人(B)据绝返还申请人承包土地4.4亩,之行为违犯了土地法及法律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承包权,特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

  被申请人B辩称,1999年,我村实行二轮土地承包,经村委会同意,本小队全体社员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本户承包到30年不变责任出25亩,权利义务明确,公粮、提留三提五统、打井、上电、义务上等一律依法交纳和承担。

  当时村委会成员是支书C、主任C1,请调查具体承包情况,A说我转包其地是无理取闹,试问,你当时放弃承包权,把地交付村委会,与我何干,没有地何来转包,其严重违犯《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二十条、三十五条、五十七条、六十二条,违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犯《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2008.10.12日)之,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相关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变化,只要做为承包方的家庭述存在,发包方就不得收回承包地,你们这是单方撕毁合同,属侵权行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

  综上,望你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决。

  某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首席仲裁员x,仲裁员x、x组成仲裁庭,于2011年6月1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仲裁,开庭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B均到庭,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本村Ad同志和被申请人B的委托代理人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Bd同志到庭参加了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村委会主任Bf支持被申请人B将代耕的土地返还给申请人耕种。

  本会通过审理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系同一村民小组成员。

  2、1999年8月该村民小组调整土地时,申请人跑运输,家中4口人,要了3口人的土地,因缺少劳动力,于是将3口人土地交于时任队长B,这时有的群众报名想多种地,自愿报名想多种地的包括被申请人B,于是原队长Bf把申请人的3口人土地交被申请人B代耕,当时被申请人B家中6口人,要了9口人的地,口头约定承包期10年。

  3、2010年申请人找被申请人B要地时,被申请人B说自己的姐姐户口还在,但没地,要顶1口人的地,这样,被申请人B多种着2口人土地4.4亩。

  4、现在申请人已在集体的机动地中获得了1口人的土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B1返还2口人土地4.4亩。

  5、2011年4月25日甲镇乙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1)被申请人B代耕申请人A2人土地4.4亩;(2)经村委会研究不动B一二等好地,动三四等地,从B村西4.64亩土地中返还4.4亩,坐落利西,北至李刚(道西)、李井楼(道东),东至道,南至道,西至道。

  6、自1999年8月至今该村民小组没有调整过土地。

  7、2010年4月30日某县甲镇司法所证明:“乙村二队村民B与A二人因耕地种植树纠纷一事,经甲镇司法所详细调查;土地二轮承包中,A放弃该地承包权,由B耕种。因‘三提五统’由B交纳及该地粮食直补存折也由其拥有。因此,该地承包权归B1所有”。

  本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和中共某省委办公厅、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冀办字【2004】64号)第二条:“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外出务工农户在二轮延包中已扶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又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应当归还承包地。对于户口在本地因外出务工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目前又要求承包土地的农户(与发包方有协议自愿放弃承包权的除外),要区别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如果该农户在一轮承包中所承包的土地,在二轮延包时被发包方发包给其他农户(以下简称受让户),而受让户已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土地(一户二份地),应将外出务工农户原承包地予以返还”。本案纠纷双方所争执的土地,是被申请人B1在1999年8月调整土地时,顶别人名额多要了3人土地,至今多种着2人土地4.4亩;2010年4月

  30日甲镇司法所出具的“证明”,所得结论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本会不予采纳。因此,被申请人B应将承包地返还给申请人。

  以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某县甲镇人民政府和乙村民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中共某省委办公厅、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仲裁如下:

  被申请人B1于2011年1O月15日前,从村西地块4.64亩中靠近南道边一侧,将4.4亩承包地返还给申请人A耕种。给被审请人B留南北道以西,靠近李刚一侧的剩余承包地。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x

  仲  裁  员:x

  仲  裁  员:x

  2011年6月8日

  书  记  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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