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男,汉族,某县甲镇乙村人。
代理人:Ad,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B,男,汉族,某县甲镇乙村人。
B1,男,汉族,某县甲镇乙村人。
代理人:Bd,女,汉族,某县甲镇乙村人。
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B1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1年5月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A及代理人Ad与被申请人B和B1的代理人Bd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陈述了己方的观点,分别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予以质证并进行了辩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A称:在2000年11月1日申请人与乙村村委会订立《土地承包合同书》,并经某县公证处公证,将位于乙村村西方的10亩土地承包给我,该土地东至小路、西至小路、南至路、北至闫银福。2001年10月20日村委会又在该承包土地与申请人续订了《承包合同书》,合同限顺延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并一次性交清这15年的承包费。可是在2011年3月25日晚,二被申请人却非法把这10亩承包地的西边的5亩用拖拉机给旋耕了,二被申请人之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申请人A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0年11月1日,乙村委会与A签订的承包合同书。
2.2001年10月20日,乙村委会与A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续)。
3.证明土地的现状的五张照片。
被申请人B、B1辩称:我们是2008年1月20日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证件齐全,每亩每年200元,我们两户是二个土地承包协议书。
被申请人B、B1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8年1月20日,乙村委会与B1、B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
2.2008年1月20日,B1、B交款手续。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在2000年11月1日申请人与乙村村委会订立《土地承包合同书》,并经某县公证处公证,将位于乙村村西方的10亩土地承包给申请人,该土地东至小路、西至小路、南至路、北至闫银福。2001年10月20日村委会又在该承包土地与申请人续订了《承包合同书》,合同顺延期为15年,自2010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2008年1月20日乙村委会与被申请人B1、B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期限为15年,自2010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该土地东至承包地,南至腰路,西至石秀中人口地,北至大路。被申请人B1、B协议书约定位置的南头5亩和申请人A合同书约定位置的西头5亩重叠。
本庭认为:2001年10月20日村委会与申请人A续订了土地的《承包合同书》又在2008年1月20日乙村委会与被申请人B、B1签订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二被申请人停止对申请人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x
仲 裁 员:x
仲 裁 员:x
书 记 员:x
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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