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方:A,男,56岁,某县甲镇乙村村农民
被申请方:某县甲镇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果园承包合同纠纷
本台依法由仲裁员x、x、x、x、x钦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对历、现任村干部和部分村民进行调查核实,现查明:
2000年3月18日申请人A与乙村村委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协议,承包期限预定为4年,每年承包费6000元,当年3月份交清当年生效,约定果树自然死亡率不超15%,必须适时除草,施肥施药等必要的管理措施。承包经营第二年村委会考虑果园荒芜、部分果树毁损枯死、果园效益不好,村干部通过喇叭广播果园以3000元重新承包,A得知后交纳3000元取得2001年果园承包经营权。2002年3月15日在当年承包期满(2001年3月18日)之前村支两委决定将果园收回、另行调整发包于本村16户村民,导致该果园承包协议终止。
经本仲裁庭多次主持调解,于2012年7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被申请方没有履行义务。本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在承包经营果园期间由于毁树事件造成部分果树腐烂枯死,经营管理不善果园荒芜,导致果园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营效益不佳,村委会无奈降低了承包费也是事实,承包方在经营期间没有按照合同完全履行管理义务,已使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负主要责任。在当年承包经营收获期已经结束,乙村村委会收回调整果园承包经营权也合乎情理,但没有与承包方A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收回、调整了承包地,提前终止了果园承包协议,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本庭依据获取的证据材料、认定的事实仲裁裁决如下:
一、乙村村委会退还承包方2001年承包费3000元的30%,计900元。
二、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仲裁,请在接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某县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印章)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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