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县甲镇乙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Ad,男, 汉族,1983年5月8日生,某县甲镇乙村党支部副书记,现住某县甲镇。
被申请人:B,男,汉族,1949年3月27日生,某县甲镇东关村村民,现住某县。
委托代理人:Bd,男,汉族,现住某县甲镇,电话:x;Bd1,男,汉族,现住某县甲镇,电话:x。
申请人某县甲镇乙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B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2014年4月18日乙村委会向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某县甲镇乙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Ad,被申请人B及委托代理人Bd、Bd1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4年3月的一天,村民C、C1有等人到各自位于本村大道南、大旺西、东南湾小外排耕种的地里进行春耕生产时,遭到自称是该地承包人的阻挠。村民C随后向村委会作了反映,村党支部副书记A出面了解情况后,得知位于本村大道南、大旺西、东南湾小外排的90.42亩耕地已于2007年由时任村委会主任的C2发包给了被申请人某县甲镇东关村村民B,并签订了承包期限30年的机动地承包合同。申请人反映到甲镇人民政府,镇政府会同乙村委会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乙村“村委会研究关于乙村机动地承包事宜会议”会议记录、乙村委会原主任C2开具的81000元机动地款收据、《某县甲镇乙村机动地承包合同》三个证据进行了查证核实。经查,乙村委会会议记录薄上没有关于承包一事召开会议的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村委会委员及村民代表经查证部分人员未参加机动地发包议事会议;被申请人提供的《机动地承包合同》未经镇经管站鉴证;被申请人提供的承包费收据未入集体账户。据此认为,2007年4月16日乙村委会与东关村村民B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无效,并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
乙村委会与东关村村民B2007年4月16日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举证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围绕主要争议焦点问题都进行了举证。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A针对争议焦点出示了下述证据:
1号、某县甲镇经营管理站证明一份,拟证实:甲镇经营管理站没有对甲镇乙村委会与甲镇东关村B于2007年4月16日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进行过鉴证;甲镇东关村B出示的关于2007年4月16日上交给甲镇乙村委会的机动地承包款81000元的收据(编号为2402441)记载的业务,村委会财务账上未有显示。
2号、乙村民D《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D位于唐之洼乡(现甲镇)乙村15.12亩农业用地使用年限30年。
3号、乙村民D1《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D1位于唐之洼乡乙村东南湾1.51亩、大道南三块4.71亩农业用地使用年限分别30年,发证时间1999年3月。
4号、乙村民D2《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D2位于唐之洼乡乙村大道南1.73亩农业用地使用年限30年,发证时间1999年3月。
5号、乙村民D3《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D3位于唐之洼乡乙村大道南1.05亩农业用地使用年限30年,发证时间1999年3月。
6号、乙村民D4《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D4位于唐之洼乡乙村13.73亩农业用地使用年限30年,发证时间1999年3月。
7号、乙村集体土地台账复印件一本,拟分别证实:D3位于大道南耕地1.05亩,使用期限30年;D5位于东南湾耕地1.86亩、大道南耕地1.71亩,使用期限分别30年;D6位于大道南北排耕地1.11亩,使用期限30年;D7位于大道南耕地两块2.96亩、东南湾耕地1.07亩,使用期限分别30年;D8位于大道南耕地0.92亩,使用期限30年;D9位于大道南耕地0.7亩,使用期限30年;D2位于大道南耕地1.73亩,使用期限30年;D10位于大道南耕地0.7亩,使用期限30年;D11位于大道南耕地1.39亩,使用期限30年;D12位于大道南耕地0.67亩,使用期限30年;D13于大道南耕地2.2亩,使用期限30年;D14位于大道南耕地1.25亩,使用期限30年;D15位于大道南耕地1.25亩,使用期限30年;D16位于大道南耕地1.76亩、东南湾耕地1.25亩,使用期限分别30年;D17位于大道南耕地2亩,使用期限30年;D18位于大道南耕地0.7亩,使用期限30年;D19位于大道南耕地0.7亩,使用期限30年;D20位于大道南耕地1.65亩,使用期限30年;D21位于大道南耕地0.86亩,使用期限30年;D22位于大道南耕地1.56亩,使用期限30年;D23位于大道南耕地三块2.79亩,使用期限30年;D24位于大道南耕地2.73亩、东南湾耕地1亩,使用期限分别30年;D25位于大道南耕地0.7亩、东南湾耕地两块3.85亩,使用期限分别30年;D26位于大道南耕地4.71亩、东南湾耕地1.51亩,使用期限分别30年;D27位于大道南耕地1.11亩,使用期限30年;D28位于大道南耕地0.46亩,使用期限30年;D29位于大道南耕地1.5亩,使用期限30年;D30位于大道南耕地1.9亩,使用期限30年。
8号、关于乙村机动地承包一事调查情况一份,拟证实:某7人没有参加过乙村关于机动地承包议事会议。
9号、关于乙村机动地承包一事调查情况一份,拟证实:某 8人没有参加过乙村关于机动地承包议事会议。
10号、乙村委会出具的B身份证明一份,拟证实:B不是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号、某县甲镇人民政府出示的乙村委会与东关村B经营权属案件证明材料移送书一份,拟证实:甲镇人民政府对乙村委会与甲镇东关村B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营权属纠纷上访案件进行过调查核实,并多次调解未果。
12号、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拟证实:2007年村委会会议记录薄上没有“关于乙村委会2007年与B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会议记录。
13号、乙村村民C3的妻子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实:C3已于2006年3月死亡。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示的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
对申请人出示的3号、4号、5号、7号、10号证据表示没有异议;对1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必须经过镇经管站鉴证,不鉴证就视为无效合同,无法可依,81000元承包地款入不入帐是村委会的事,与我无关;对2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该土地使用证显示的土地面积15.12亩不能全部证明都在大道南;对6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该土地使用证显示的土地面积13.73亩不能全部证明都在大道南;对8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申请人出示的《关于乙村机动地承包一事调查基本情况》并不能完全证明这些人都没有在《村委会研究关于乙村机动地承包事宜会议》上签过字,因为没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笔迹鉴定书;对9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申请人出示的《关于乙村机动地承包一事调查基本情况》并不能完全证明这些人没有在2007年4月6日乙村《村委会研究关于乙村机动地承包事宜会议》上签过字,因为没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笔迹鉴定书;对11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甲镇人民政府没有对该案进行过调解;对12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我又不是乙村民,无法参加会议,只能拿到乙村委会原书记C2盖了公章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我无法判断真伪;对13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会议记录都是C2拿来的,至于C3死不死我不知道,谁在上面签字,我无权过问。
被申请人B针对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出示了下述证据:
1号、《某县甲镇乙村机动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实:2007年村委会与B签订机动地承包合同的事实;
2号、公示栏影印件复印件一份,拟证实:村委会与B签订的《某县甲镇乙村机动地承包合同》经过公示程序;
3号、2007年4月6日乙村《村委会研究关于乙村机动地承包事宜会议》复印件一份,拟证实:村委会研究关于乙村机动地承包事宜召开过会议,有记录,遵循了民主原则;
4号、B交款单据复印件一份,拟证实:2007年村委会与B签订机动地承包合同后承包方B交过合同款的事实;
5号、2007年3月8日乙村《关于乙村机动地承包事宜》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拟证实:村委会关于发包机动地一事召开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
6号、发起人C4拟成立的“某县泰山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某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审批表》复印件一份,拟证实:现任的乙村委会在《某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审批表》上加盖了公章,应该视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包机动地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默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对1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机动地承包合同》是伪造的,发包方加盖的村委会公章是真的,法定代表人、承包人签名是被申请人伪造的,而且合同没有经过镇政府经管站鉴证,视为无效合同;对2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公示栏不是村里的公示栏,内容是被申请人伪造的;对3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机动地承包事宜的会议记录是被申请人伪造的,会议记录上村“两委”班子成员签名、村民代表签名都是伪造的;对4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收款单据内容是被申请人伪造的,本笔业务根本不存在;对5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已经调查证实,本村会议记录薄中没有找到原件,该份会议记录是伪造的;对6号证据表示有异议,认为该审批表登记的合作社发起人C4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
上述证据经本庭认真审核,结合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证如下:申请人出示的1号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庭予以采信;申请人出示的2号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但该证据显示的土地亩数不能证明全部属于被申请人机动地承包合同内的地,且申请人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庭不予采信;申请人出示的3号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有7号证据相印证,本庭予以采信;申请人出示的4号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有7号证据相印证,本庭予以采信;申请人出示的5号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有7号证据相印证,本庭予以采信;申请人出示的6号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但不能证明全部属于被申请人机动地承包合同内的地,且申请人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庭不予采信;申请人出示的7号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庭予以采信;申请人出示的8号、9号证据,由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且申请人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本庭不予采信;申请人出示的10号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庭予以采信;申请人出示的11号证据,被申请人对“调查核实,并多次调解未果”提出异议,申请人又未对此出示佐证,本庭不予采信,其他内容予以采纳;申请人出示的12号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庭予以采信;申请人出示的13号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庭予以采信。
被申请人出示的1号证据,关于乙村民委员会发包给被申请人B的《机动地承包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发包程序规定,本庭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出示的2号证据,公示栏内没有标明承包金额、公示日期、公示地点等主要公示项目,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出示的3号证据,没有找到原件予以佐证,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出示的4号证据,收款业务办理不符合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且乙村集体财务账中查无原件(收据编号2402441),现在C2已死亡,死无对证,无法认定;被申请人出示的5号证据,没有找到原件予以佐证,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出示的6号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另外,本庭经过调查核实,甲镇人民政府从未对乙村委会与东关村B机动地承包一事进行过审批(证据:甲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
本庭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4月16日,乙村民委员会发包给东关村村民B的90.42亩机动地一事,没有选举产生专门的承包工作小组,没有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没有经过甲镇人民政府批准,而且《机动地承包合同》的30年承包年限(起止时间2007-2037)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在《机动地承包合同》标的中的D1、D2、D3等户土地承包的起止时间1999年—2029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2007年4月16日乙村民委员会与B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x
仲 裁 员 x
仲 裁 员 x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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