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书㉓
某市某区A与B、乙村5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A,女,74岁,汉族,某市某区甲镇乙村5组村民,家住某市某区甲镇乙村5组106号。电话:x。

  申请人第一代理人:Ad,男,49岁,汉族,某市某区甲镇政府干部,家住家住某市某区甲镇游家坝97号。电话:x。

  申请人第二代理人:Ad1,男,54岁,汉族,某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家住某市某区百安大道257号1栋3单元8—1室。电话:x。

  被申请人:B,性别: 男, 73 岁,  汉族,某市某区甲镇乙村5组村民 ,家住某市某区甲镇乙村5组66号。电话:x。

  被申请人代理人:Bd,男,56岁,汉族,某市某区甲镇乙村2组村民 ,家住某市某区甲镇乙村2组15号。电话:x。

  被申请第二人:甲镇乙村5组,法定代表人、组长Bf,男,62岁,汉族,家住某市某区甲镇乙村5组。电话:x。

  被申请第二人代理人:Bd1,男,59岁,汉族,甲镇乙村委主任,家住某市某区甲镇乙村5组 80号。电话:x。

  申请人称:2001年,被申请人在我家没有劳动力耕种土地的情况下与我家协商,以土地经营权属不变,谁耕种土地谁承担农税提留,将我家承包土地两份转给被申请人耕种。2008年我孙子大学毕业无业可就,准备回家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上发展种养业。我家多次向被申请人交涉,要回土地耕种,而被申请人认还不还,2010初还两次铲掉我家播种的白肋烟苗床,造成经济损失达10600元(土地经营损失10000元,苗床损失600元)。特申请仲裁:

  1.被申请人偿还我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

  2.赔偿土地经营损失8100元。

  本庭现已查明:

  一、1998年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A家(当时户主A1),家庭总人口2人,承包土地人口2人,承包土地面积2人2.3亩,其中田1.0亩,地1.2亩。田分布在地名为张家凳当门,地分布在地名为肉榔树坪、大生田、黑大丘、顺山丘和当门塘坎。

  二、1998年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B家庭总人口4人,承包土地人口4人,承包土地面积3人3.32亩,其中田1.35亩,地1.97亩。田分布在地名为盖坟良,地在分布在地名为万友、大石宝、枫香遍(2片)、后朝、大路良、丛树保、张家凳当门、手爬岩、风相偏、大石保。

  三、乙村5组原组长C回忆:2001年,Ad父母年老无力耕种承包土地,要求将承包土地退回集体、交给生产队;时任队长C因农税提留无人上交,非常为难,要求Ad家自己找好愿做土地的人,看谁愿意接包土地;在当时谁都不愿接土地,耕种土地要上交农税提留划不算。后来通过Ad和队长多次作工作,才找到B,B也因自己年龄较大不愿多做土地,经队长C再三劝说,并说你家以后也要进土地(B家已有5个人,其中有2个人无承包土地),在旁的Ad同时也说他家今后再不要土地了,B才同意接下Ad家交还给集体的承包土地。

  事隔不久,就几天后,Ad怕B有变,把B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拿去,将自家(Ad时任中山乡政府文书)的承包田、地块过户到B家的承包经营权证上,并亲自将证交到B手上。然后和队长C一同去指承包田地的四至边界。

  四、B原本只有3个人的承包土地,可后来变成了5个人的承包土地,其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也从原3个人的承包田地块变成了5个人的田、地块,A1家的田地块(除自掏的生田外)全部过户到B家;B在耕种期间,承担了国家、集体的各种税费,耕种至今。

  本庭还查明:

  1.2007年,Ad已将自己家的房屋及猪牛栏、院坝、家里日常用具卖给了本组村民C1,同时把自家的自留地也让给了C1耕种;其父、母亲跟随Ad在甲镇游家坝97号(原中山乡政府所在地)居住。父亲A12008年去世,母亲户口仍在甲镇乙村5组。

  2.2008至2009年间,A孙子,即Ad儿子大学毕业后想回家搞种养业,曾几次找村组干部调解要收回已交还组里的承包土地,但终未达成协议。2010年,Ad堂弟A2未经B同意,在A转给B的土地上播种白肋烟苗,发生矛盾纠纷。

  3.Ad举证的A1(A)和B1998年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承包土地及附属物明细登记底卡双方认定均是真实的,其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是真实的,没有异议;证明B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多的田、地块是发生在1998年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而且证上前后填上去的田、地块笔迹出自一人之手,Ad为此未进行再举证。

  4.Ad陈述:当时(2001年)在黑桃树下,他找C(时任队长)、B3人一起商量,想把土地转包出去是事实,但谁种谁交农税,如果承包土地有调整政策,耕种人可以优先承包。B答辩:当时说的要我耕种,就必须将土地全部给我,而且说的是永远不要土地。

  5.B与A由于在承包地块上有争执,纠纷矛盾未协调清楚,B新的确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未发放。

  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一款、第四条、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特仲裁如下:

  一、A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可保留甲镇乙村5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A(Ad母亲)的两份承包土地转给B耕种事实成立,其行为合法有效。

  三、A要求B赔偿土地经营损失不予支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不服,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可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x

  仲  裁  员:x

  仲  裁  员:x

  二O一二年十一 月三十日

  书  记  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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