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书㉔
某省某县A与B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

  A  性别:男  年龄:44 岁

  住所:某县甲镇乙村4组

  被申请人

  B  性别:男  年龄:83岁

  住所:某县甲镇乙村4组

  第三人

  C 性别:男、年龄:50岁

  住所:某县甲镇乙村4组

  申请人A为与被申请人B侵害六毛沟土(又称:大电杆土,下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阻挠其在此地进行农业生产纠纷一案,向本委口头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由首席仲裁员x,仲裁员x、x,书记员x组成仲裁庭,于2014年3月4日在甲镇乙村村委会办公室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和第三人C(乙村四组原组长)到庭参加仲裁,乙村村委会干部及部分村民代表到庭旁听,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自己观点,分别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予以质证和进行了辩论,同时还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A称:2014年2月,我雇人在承包地六毛沟土中犁地,B声称该地是他家的承包地,强行阻挠我犁地生产,我家1999年承包六毛沟土,发包方甲镇乙村第四农业合作组向我家颁发了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耕种至今已十多年,全组村民都知道六毛沟土是我家承包的,现B提出六毛沟土是他家承包地,阻挠我犁地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侵害了我家二轮土地承包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庭依法纠正B的侵权行为,维护我家二轮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人申请人A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999年户主A全家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书;拟证明其全家1999年7月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承包被申请人B退包六毛沟土面积0.18亩的事实。

  被申请人B辨称:1983年至1999年6月底,我家2人(我和弟)承包集体土地面积2.178亩,其中,承包六毛沟土面积0.28亩。1998年村计划修建四组道路,我自愿将承包地六毛沟土面积0.28亩让出用于组道路建设。1999年7月我组开展二轮土地承包,村组将我家原承包的六毛沟土发包给了A家耕种,现四组道路至今未修建,也未占用A家的承包土地,请求仲裁庭裁决A归还我家原承包土地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举证期限内,被申请人B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983年户主B全家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书;拟证明其全家1983年至1999年6月一轮土地承包期间,依法承包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的事实。

  第三人C称:1993年至2004年我任四组组长,1999年6月底前,B家承包的六毛沟土中面积0.28亩与A家承包的六毛沟土中面积0.58亩相邻相连,1998年村计划修建四组组道路,估计占用A等农户家庭承包土地,当时,B主动向村、组口头申请,自愿将承包地六毛沟土面积0.28亩让出用于四组道路建设,村、组同意了B退包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的请求,以备修路用地。1999年7月我组进行二轮土地承包,四组道路未建,村、组考虑到B年龄大,六毛沟土离他家较远,耕种不便;在征得B本人同意下,就将B让出六毛沟土面积0.28亩中的0.18亩依法发包给了A耕种,剩余面积0.1亩由集体留作机动地,暂交由申请人A代种至今。A拥有六毛沟土面积0.18亩的二轮承包经营权和代种六毛沟土0.1亩的经营权。B1999年7月自愿退包六毛沟土面积0.28亩后,不拥有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的二轮承包经营权。

  在举证期限内,第三人C向本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 《1983年甲镇乙村四组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社存本》;拟证明1983年至1999年6月一轮土地承包期间,申请人A家庭承包六毛沟土面积0.58亩的事实;被申请人B家庭承包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的事实。

  2.《1999年甲镇乙村四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社存本》;拟证明1999年7月二轮土地承包时,申请人A家依法取得六毛沟土面积0.18亩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被申请人B家无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

  申请人A辩称:1983年至1999年6月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我家承包六毛沟土面积0.58亩与B家承包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相邻相连。虽然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组道路未修,也未占用我家承包土地,但B家原承包的六毛沟土面积0.28亩是组集体依法发包给我家耕种0.18亩;另0.1亩是组集体决定暂由我家代种,待组道路建设时,交给集体。我家承包六毛沟土面积0.18亩和代种六毛沟土0.1亩是合法的,B阻扰我在六毛沟土中耕种是违法行为,请求仲裁庭支持我的主张,维护我家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权益。

  被申请人B辨称:1983年我家承包集体土地六毛沟土面积0.28亩。1998年我自愿将承包地六毛沟土面积0.28亩让出用于组道路建设,主动让出承包地六毛沟土是为了修组道路,但至今四组道路未修建,1999年7月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组非法收回我家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的承包经营权,调整发包给A家耕种不合符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侵权行为,请求仲裁庭支持我的主张,维护我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

  第三人C辩称:1999年7月我组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和“大稳定、小调整,就近方园、方便农户管理和耕种承包土地”的原则,开展了二轮土地延包,B退包原承包集体土地六毛沟土面积0.28亩是经村、组征求本人意见后,自愿同意退包六毛沟土,村、组无强迫侵权行为;当时,我组将B家退包的六毛沟土面积0.28亩调整发包给A家耕种面积0.18亩,剩余0.1亩留作集体机动地,暂交由A代种的方案是由村、组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合法;现B主张拥有集体土地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的二轮承包经营权,不符合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经庭审质证,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申请人A对被申请人B提供的证据和第三人C提供的1号、2号证据无异议;被申请人B对申请人A提供的证据和第三人C提供的1号、2号证据无异议。经本庭审查证据认为,申请人A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第三人C提供的1号、2号证据,合法真实,应作本庭审理本案佐证使用。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 1983年至1999年6月底,被申请人B家2人(B和其弟)承包集体土地面积2.178亩,其中,承包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申请人A家3人(其父、母、A)承包集体土地面积2.04亩,其中,承包六毛沟土面积0.58亩,与被申请人B家承包的六毛沟土相邻。1998年上年村计划修建四组道路,规划道路建设将占用申请人A等农户的承包土地,被申请人B主动向村、组口头申请,自愿将承包地六毛沟土面积0.28亩退给组集体用于组道路建设占地。1999年7月该组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四组道路未建设。经村、组征求被申请人B本人意见,被申请人B同意将原承包土地六毛沟土面积0.28亩退包给四组集体用于修路。当时,村、组考虑到被申请人B是主动自愿让出承包土地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用于修四组道路,四组道路现在未修,以后修路需要占用农户承包地;加之B为本组五保户,年龄较大,六毛沟土离他家较远,不便耕种等情况,便将被申请人B家退包的六毛沟土面积0.28亩中0.18亩依法发包给申请人A家承包耕种;剩余面积0.1亩由集体留作机动地,委托申请人A代种,待组道路建设备用,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甲镇乙村四组1999年7月农村土地承包<社存本>》和申请人A、被申请人B手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人A依法承包六毛沟土面积0.18亩和代种六毛沟土面积0.1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B主张拥有集体土地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的二轮承包经营权无事实依据和确凿证据,阻挠申请人A在六毛沟土中犁地生产为侵权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庭认为:四组集体按照二轮土地延包政策,依法将收回的六毛沟土面积0.28亩中的0.18亩发包给申请人A家承包耕种,剩余0.1亩由集体留作机动地,暂交由申请人A代种,待四组公益事业建设占地备用,是四组应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职责。申请人A依法取得组集体发包土地六毛沟土面积0.18亩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委托代种六毛沟土面积0.10亩应受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保护,其主张本庭应予支持。被申请人B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承包耕种集体发包六毛沟土面积0.28亩,情况属实。1998年,主动向村组口头申请,自愿将承包土地六毛沟土面积0.28亩退包给组集体用于组道路建设,到1999年7月该组进行二轮土地延包时,虽然该组道路未建,被申请人B主动放弃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的二轮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为支持四组道路修建自愿退包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真实意愿的表示,已成既定事实,现主张申请人A归还六毛沟土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主张本庭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第四条;《某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某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A及家庭承包土地共有人依法享有六毛沟土面积0.18亩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委托代种六毛沟土面积0.10亩的耕种使用权。

  二、被申请人B及家庭承包土地共有人不享有六毛沟土面积0.28亩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阻挠申请人A在六毛沟土中犁地生产的行为,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不服本仲裁裁决的,可在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x

  仲  裁  员    x

  仲  裁  员    x

  书  记  员   x

  20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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