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即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文件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集中力量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两大重点任务。其中专门布置“加强农村基层治理”,表明农村基层治理事关打赢脱贫攻坚战,也是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的突出短板。在这项工作中,特别提出了“健全乡村治理工作体系”,值得深入理解。
乡村治理体系完善,是全面小康的有机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治理有效”的工作要求,并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长远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部署要求,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2020和2035年需要达到的总体目标。对2020年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到2020年,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而到2035年,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而今年就是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的任务就是今年的任务。一号文件承接这一要求,做出了具体部署。
在今年努力基本确立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可以推动形成合力,助推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同时,乡村治理体系完善也会给农民带来参与权和民主决策方面的政治社会权利方面实实在在的福利,是全面小康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要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必须要有一个得力的“乡村治理工作体系”。
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展开,也需要一个得力的乡村治理工作体系。在2019年,以中央农办和农业农村部为首的相关部委,部署了17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并且在年底推开了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试点,命名了示范乡镇和示范村,试点示范工作将在今年全面展开。但仅通过100个县(区)的试点和100个示范乡镇1000个示范村的建设,并不能确保基本形成“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除了个别地方的试点示范,现在又对全国提出统一要求,点面结合,试点示范和全面工作要求相结合,才能确保完成“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的目标。
乡村治理已不能仅靠村干部完成
虽然乡村治理的大量工作要在村庄层面展开,但是面对繁重任务和大量新问题,仅靠村干部完成已经不行。因此,2020年一号文件提出的乡村治理工作体系,除了继续对村级治理提出加强党组织领导和在行政村层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外,着重对县、乡怎么做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方面的精神主要体现在:第一,提出坚持县乡村联动,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乡镇和村,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在人们的惯性思维里,认为乡村治理仅仅是乡镇和村两级的事情,有的更是把乡村治理仅仅看做是是村里的事情。可能从工作内容上来讲,乡村治理主要是对着农民,落实到村里。但是抓这个工作的力量不能仅仅是乡村两级干部,而必须是县乡村三级齐上阵,从县里开始,重视基层,推动资源下沉,如此才能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二,明确提出县是县级是乡村治理工作的“一线指挥部”。对县抓乡村治理上的工作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就是“加强统筹策划,落实领导责任”;对县抓乡村治理的工作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就是“强化大抓基层的工作导向,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对县抓乡村治理的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建立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保存制度”。按照这些要求去做,就真正落实了县级抓乡村治理工作的责任。有了这样的要求,乡村治理就真正能够成为三农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就可以使得乡村治理成为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的坚实保障。
第三,明确提出加强乡镇在乡村治理工作中责任和能量的具体办法。首先是明确乡镇地位,文件提出,乡镇是为农服务中心。其次,是对乡镇在乡村治理中的工作职责提出要求。就是要加强管理服务,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建立健全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办理。此外,结合当下农村改革发展任务,提出了充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宅基地管理、集体资产管理、民生保障、社会服务等工作力量的要求。
在上述部署之下,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会得到比之前更加强有力的工作力量投入,就可以确保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经验总结,使“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的目标在今年实现,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