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1 10:07:25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主要开展三项工作:一是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以北方土壤盐渍化退化、南方土壤酸化贫瘠化和设施蔬菜土壤连作障碍等区域为重点,集中连片开展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针对主要障碍因素,因地制宜推广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综合技术模式。突出粮棉油等作物,选择一批重点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物化补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新产品,引导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科学施肥技术服务。继续支持做好取土化验、田间肥效试验、肥料配方制定发布、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开发应用等工作。二是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贯彻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在东北四省(区)继续推进黑土地保护利用,在现有试点县中择优选择8个重点县继续予以支持,实行整县整建制推进,同时新遴选24个县开展试点。整建制推进县和新增县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竞争性遴选的方式确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备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物化补助等方式,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农机深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资金,支持开展控制黑土流失、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保水保肥、黑土养育、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等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实施任务。三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继续在农作物秸秆总体产量大的省份和环京津地区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支持实行整县推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探索建立“谁受益谁处理”“秸秆换有机肥”等机制,通过政府培育环境、政策引导,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可推广、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模式,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稳定运行机制。
二、支持渔业增殖放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退化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各地要提高增殖放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严格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要求,严防外来物种、杂交种和人工培育品种用于放流,提高供苗质量;规范增殖放流全程监管,完善苗种招标采购、放流跟踪监测等制度,加强绩效评估工作,加大对渔业增殖放流资金投入;继续清理取缔“绝户网”、涉渔“三无”船舶,严格执行休禁渔制度,沿海各省(区、市)要认真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维护好渔业增殖放流成果。
三、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农办财〔2016〕10号)执行。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要按照 “对象明确、补助合理、发放准确、符合实际”的原则,根据补助奖励标准和封顶保底额度,做到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在有农村金融网点的地方,补助奖励资金要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发放到位,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名称。绩效评价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落实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基础工作、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其中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70%。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推进草牧业试验试点,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草牧业的支持力度。甘肃省要统筹利用好奖补资金,满足祁连山共牧区禁牧补贴需求。
四、支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的要求,支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禁捕试点(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