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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种业管理 保障粮食安全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解读

2018-04-04 14:20:28       来源:河北日报    作者:周洁,刘洋

  日前,《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该省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法规,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提升种业科技创新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分八章五十条,围绕种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着力解决种子管理工作中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种业科技创新不足、种子监督管理力量薄弱的突出问题,明确实施质量兴农战略,提升农业发展质量的新标准、新要求,对未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在确保条例刚性和约束力上下功夫。

  ——围绕种质资源保护精准发力。立足河北省实际,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切实解决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名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发展特色产业助力精准脱贫。依托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走差异化发展道路,作为精准扶贫的有力抓手扎实推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提升种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强化市场监管,提高种业发展水平,突出特色品种优势,促进农民增收;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农作物的品种选育和成果转化,推广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优良品种;加强生态、用材、经济、能源、观赏等林木品种的选育推广。

  ——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以改革完善品种审定登记备案制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为重要途径,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条例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应当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的,应当备案;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未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不得推广销售等。

  ——构建种业区域协作新机制。加强京津冀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协同创新,充分发挥种业生态区位、产业资源和土地空间优势,推动三地种质资源保护共享和育种服务平台共享。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与北京、天津及周边区域品种选育、审定协作机制,推进优良品种的选育推广协同创新,促进种业优势互补和共赢发展。

  ——建立完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环境。条例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条件,确定了经营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与此同时,对销售、检查验收环节以及遭受损失后如何要求赔偿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形成完备的种业监管体系。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力度,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要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和种子市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破坏种质资源、假冒授权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同时,强化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将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和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品种安全性评价;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鼓励种业科技创新。解决河北省现代种业发展基础薄弱,育种创新能力不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的联结不够紧密的问题,鼓励创新、促进发展。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权益分配制度改革,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引导支持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联合建立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强化种业金融支持。将金融支持作为深化种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有效推动现代种业与金融融合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带动种子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购储备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促进种子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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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