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8 10:17:01 来源:京郊日报 作者:赵语涵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表决稿)》,《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涉农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被修改或删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所有涉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内容被删除,其中,第十三条修改为“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第十五条修改为“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征地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设立企业的筹备工作结束后,由合作股东大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报乡镇企业主管机关备案。”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向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将第六条修改为“合作社应当设立审计机构,但经济规模较小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不设,其审计工作由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审计机构负责。”此次修改较之前删除了规模较小合作社不设审计机构须经过区相关部门批准这一内容。
此外,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等也进行了个别条款修改和删除。同时,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还表决废止了部分地方性法规,包括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条例,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