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2 15:03:47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徐 刚
记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颁布实施6年,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为什么还要出台加强基层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
张红宇:近年来,随着“四化”同步发展,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各地普遍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益凸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人心安定,成为制约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因素之一,直接关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稳定是广大农民切实利益,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中央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化解工作,2010年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要求建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的意见,要求“农业部门要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引发的矛盾纠纷”。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 全国共设立仲裁委员会2476个,为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还很薄弱,初步统计,仅有38.67%的乡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大量的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在基层、发生在村组内,农民群众要求就近就地化解。当前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调解员队伍弱小,无法满足农民群众对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矛盾需求。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我们制定了本《意见》。
记者:乡村调解的优势是什么?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有什么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张红宇:乡村调解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程序简易、形式灵活、方便快捷,是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途径。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要贴合农村特点,充分发挥乡村调解纠纷化解优势,总体要求是通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安徽小岗村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实施调解仲裁法,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制度,建立调解员队伍,加强能力建设,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
对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意见》提出了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便民高效、符合实际。把方便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乡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和调解方式要符合当地实际、快捷高效。二是坚持依法规范,健全制度。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要求,不断完善乡村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纠纷。三是坚持尊重实践,创新方式。充分尊重实践基础上,积极创新,探索多种模式完善基层调解体系。四是坚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土地承包调解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记者: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需要从哪几个方面入手?
张红宇:开展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组织机构是前提,人员队伍是基础,能力建设是保障。因此,加强基层调解体系建设,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在乡镇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制定调解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明确人员和职责。在村组,实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二是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乡村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应当熟悉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了解当地情况。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争取用3到5年时间将基层调解人员轮训一遍,建立一支群众信得过的调解员队伍。三是加强调解能力建设。整合利用乡村现有资源,改善调解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打造乡镇纠纷化解、法律宣传、咨询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平台,为农民群众化解纠纷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四是规范开展调解工作。规范性是调解仲裁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获得群众信赖、树立群众威望的重要条件。各地要从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制度等方面,对调解工作进行规范。
记者:各地应如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工作?
张红宇:《意见》从三个方面对规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调解范围。《意见》明确,调解范围基本与调解仲裁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即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流转纠纷、收回调整承包地纠纷、确权纠纷,侵权纠纷等。调解属于民间纠纷化解方式,对调解范围不像仲裁、诉讼那样要求严格,因此,为方便群众纠纷化解,对农民请求调解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可以受理。二是规范调解程序。根据纠纷调解一般进展规律,《意见》规定了调解程序供各地参考,具体包括启动调解,听取当事人陈述、讲解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将调解情况和资料整理归档等四个步骤。其中,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是重要一步,《意见》明确协议书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健全调解工作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章程,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建立矛盾纠纷定期通报、研判和调解工作定期考评制度。要加强风险防控,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纠纷信息。建立告知引导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为保证基层调解体系顺利建设,《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张红宇:为尽快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满足群众纠纷化解需要,《意见》对领导保障、经费保障等提出了以下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工作纳入基层党委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法制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领导。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指导乡村调解工作,配合综治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工作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各地要将乡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适当安排调解员工作补贴经费。
各地要积极落实《意见》要求,加强指导部署,加快完善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推动建立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