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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大棚房怎么改?快看新出台的整改标准

2018-08-21 11:37:59       来源:京郊日报    作者:记者 赵语涵

本版插图 程思遥

  本该用于农业生产的温室大棚却变了味儿,成了用于售卖和居住的“农家院儿”。针对违规大棚房,今年6月,北京市组织开展了新一轮排查清理整治。京郊各区积极响应,以密云为例,自6月14日全面开展整治农业设施违法违规问题专项工作以来,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改违规大棚1580栋,占全部违法违规的54.2%。

  违规大棚房被查处后,该如何整改?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日前发布了《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以下简称《整改标准》),给违规大棚整改提出规范。

  重点整治单栋大棚房

  今年6月初,中央电视台曝光了北京昌平区六合成农业观光园的大棚房等土地违法问题。北京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从彻底摸清全市农业大棚类项目底数入手,组织开展了新一轮违规大棚房排查清理整治工作。

  6月13日,北京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在此次违规大棚房排查清理整治工作中,市规划国土委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定期抽查、现场验收”。为此,市规划国土委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以下简称《整改标准》)。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整改标准》一共八条,其中前三条与第四条一部分针对的是整个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第四条另一部分及后四条针对的是单栋大棚项目。因为此次排查清理整治工作的核心就是“大棚变住房”或“圈建成庄园”,所以《整改标准》的重心也放在了单栋大棚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整改上。

  整改验收项目将公示

  《整改标准》第一条中明确: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并在第二条中注明: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第一条标准是对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的基本要求,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整改。而标示牌的设立,是为了同时提醒项目建设者或大棚承包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今后,对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将由市农委统一安排,在网上进行公开公示。

  《整改标准》规定得很细,在第三条对场内道路进行了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此条标准将场内道路单列出来,主要是针对不少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对此执行不严,存在道路超宽甚至变相建成明文禁止的大型停车场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封闭庄园围挡将拆除

  之前,一些大棚为掩人耳目,外面建围墙,里面超面积建“耳房”、住人,将大棚变成了私家封闭庄园。为封堵这种现象,《整改标准》第四条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第五条规定: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设施农业项目不能建成封闭庄园,单栋种植大棚也不能建成私家小院,都必须自觉接受日常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否则,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无法落实,长时间脱离监管视线也容易使违法违规用地的念头变为现实。在目前的违法违规行为中,“耳房”超面积、住人是大棚变成大棚房最主要的原因,超出15平方米就应该整治,但考虑到“127号文”实施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文件并未对生产管理用房面积作具体规定,因此2018年7月25日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对“127号文”实施前建设的单栋大棚生产看护房,超出面积不多的、一时难以整改的,在对住人等问题完成清理后,可以由区政府申请作挂账处理。挂账后,该项目即确定为违法待整改项目,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次改建扩建,不能再享受农业补贴、拆迁补偿等。再建设时必须按照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进行。

  确保农地农用不走样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127号文’规定,设施农业项目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单栋种植大棚作为生产设施用地,更要注意保护土壤耕作层,确保耕地质量不受破坏。因此,大棚内外道路硬化;在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在大棚内外及其看护房内,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等影响农地复耕的行为都是禁止的。这些内容都在《整改标准》中一一做了明确规定。”

  如《整改标准》第六条规定: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但为生产需要,在大棚内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确因生产需要适当增加宽度的,要通过向主管部门备案方式确认。第七条明确: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第八条规定:“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撂荒。

  “通过这些标准的制定,将确保农地农用,大棚不走样儿,不变味儿。”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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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