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9 13:31:13 来源:中国乡村之声 作者:
有网友反映,自己一家四五口人,只有自己有地,老婆和孩子都没地可种;而有的家庭中,成员去世多年,却依旧由其家属耕种着土地。真的是这样吗?我们邀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邓海凤律师为您详解。
邓海凤 律师 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
生者无地可种,死者有地可耕?
网友“王小二”提问:我村组的张大爷死亡了,他的子女都是城镇户口,非本村集体户囗。按我们的理解,责任田是一种经营权,不属于遗产,其子女无权继承。但张大爷的儿子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他们可以继续耕种,并且打算把其中一块田挖成鱼塘,另一块田继续种植农作物。可是,我们村里还有很多增加人口一直没有分到田,都是本村组的农户。我们是否可要求村集体收回张大爷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呢?
听听律师怎么说
土地承包权不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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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和四荒地有明确可以继承的规定,但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其中,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如果张大爷的子女都是城镇户口,张大爷的农村“家庭”的“户”已销,那么张大爷承包的土地不能由其子女继承,也不能继续耕种。
如果整户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或另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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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承包法》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如果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是为了稳定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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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村很多新增人口,我国土地政策却依然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因此,有的家庭人口增加或者减少,土地依然没有改变。我国每一轮土地承包期是三十年,在此期间内土地经营权保持不变,立法目的是保障农民有地可种的稳定性,主要还是保障农民的种植和得到收益的权利。
而我们也看到上面提到的,耕地的户主死亡,其家庭成员继续耕种,并非表面意义上的“死者有地可种”。导致这样情况的原因,还是土地调整年限太长不能应对死亡等客观情况发生,但是实际上,国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法律也规定了预留机动地进行调整的规定,破除“死者有地可种、生者无田可耕”。在此方面,有些地区已经做出了一定的探索,并且取得一定的成效,比如每五年或者每十年调整一下耕地。
国家对新增无地人口的政策有:
第一种办法就是农村土地流转。通过鼓励本村村民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将地集中到愿意种地的农民手上,无地农民只要愿意种地,只需要和其他村民协商,可以租赁别人的地,这样无地的农民只需要缴纳土地租赁费就可以取得土地。
第二种办法是劳动力转移就业。针对新增的没有地的农民,引导他们转移到其他岗位。
第三种办法是将村里预留的机动地分给无地农民。所谓机动地,指的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调整而预先留出的土地,这就是说村里面是有一部分预留地的,这部分地可以分给无地农民。
第四种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加大对征收导致的无地农民的补偿力度。
国家的土地政策以稳为主,但呼吁出台更加灵活的法规,保障新出生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这也是人心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