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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改税”效果显现 耗水大户不再“任性”

2018-01-08 11:08:48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夏先清 王乐斌

  1月1日8时许,河南省新乡县地方税务局开具今年首张水资源税税票,纳税人为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缴纳水资源税19.99万元。这是我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税务部门收取的首笔水资源税税款,也标志着全国第二批9个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省份征收工作全面启动。

  2016年7月1日,国家在地下水超采严重的河北省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在河北省试点水资源税改革一年多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日前联合发文,宣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9省(区、市)也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

  此次水资源“费改税”,遵循“有序衔接,税费平移,重点调控”等三项原则,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水资源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河南省确定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每立方米1.5元,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纳税人设定了不同的税额标准。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对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分别按照非超采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至3倍征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用水计划的,按照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新乡是缺水地区,我们又是用水大户,开征水资源税,对我们压力不小。”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办税人员宋光钊表示,过去公司一直取用地下水,由于处于一般超采区,税额标准很高,下一步企业将及早改用地表水,适当增加节水设备,走上绿色发展之路。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关键在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鼓励纳税人使用地表水,抑制使用地下水,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吕太昌表示,政府通过征收资源税,参与国有水资源开发收益的分配,还可以调节资源占用者与非资源占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各用水企业的平等竞争。同时,有利于理顺税费关系,完善资源税制,规范财税秩序。截至目前,河南省地方税务部门已接收核查省水利部门移交的纳税人信息2万多户。(经济日报记者 夏先清 通讯员 王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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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