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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修订——部分条款不适应合作社发展需要

2018-02-08 15:32:35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李春艳

  现行的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以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目前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毋庸置疑,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

  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发展的需要。

  “10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数量上大幅增加,在类型上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出现了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向记者介绍说,“比如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将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这在国外是没有的,在2007年合作社法开始实施时也是不多见的。另外,近年来,合作社已经有了进一步联合与合作的趋势,出现了联合社,这些都是2007版合作社法所没有涉及的内容。还有部分合作社发展的不规范问题,要通过法律的修改促使其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合作社法修订势在必行。”

  新形势新情况的出现,使得修法的呼声愈来愈高。2015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着手牵头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工作。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156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关于此次修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介绍说,修法坚持大稳定与小调整相结合,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坚持合作社基本原则与尊重农民自主权相结合。“在保持现行法律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稳定的前提下,重点修改不适应当前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的规定,适当调整、完善和丰富专业合作的合作内容;坚持从全局性、方向性上进行总体把握,既要搞好顶层设计,又要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文化观念的差异;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授权合作社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自主决定某些事项,为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发展留出适当空间。”陈光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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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