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8 15:30:08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李春艳
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出台后,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新法明确了综合协调机制建设与扶持措施,厘清了职责,强化了保障。” 浙江省农业厅经管处副处长徐建群说,近年来,随着部分地方机构职能的变革,一定程度上存在合作社指导管理职能不明确问题。新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强调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主管地位,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非常有针对性。新法还增加了保险、用地、用电等扶持规范,扶持体系将进一步健全。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办公室主任黄倜慎告诉记者:“新法对于做实、做强、做规范农民合作社有依据、有办法、有手段了!”黄倜慎介绍说,湖北省早就出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社、联合社登记办法,由于仅仅局限于湖北境内,也仅仅局限注册登记,不能在全国畅通无阻,也不能被金融部门认可。如今新法对联合社设立登记、规范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必将推动湖北农民合作社注册资本更实、实力会越来越强、金融业越来越感兴趣。”
在河南鄢陵,大力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黄涛正忙着筹备建设田园综合体,自2011年成立以来,合作社在特色农产品种植方面搞得有声有色,2014年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社。合作社实力增强了,黄涛琢磨着扩大经营业务,看到新法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他无比激动地说:“这实在是个好消息,我们合作社的市场地位提升了!” 以往,让黄涛作难的是,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不高,在不少领域受限制,只能再注册公司。如果以合作社名义搞投资,无法可依,社员大会认为不合法,所以不敢做。“现在好了,合作社发展的路子宽了,也越来越有奔头了。”黄涛喜滋滋地说。
合作社可以向公司投资,确实拓宽了部分合作社的发展道路,但有人担心,该条款可能会增加合作社经营风险。对此,孔祥智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现实中,既有合作社向企业投资现象,也有企业向合作社投资现象。既然是投资,就应该有亏损的可能,投资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从数量上看,全国注册的合作社已达近200万家,其中相当一部分具有投资能力,应该允许它们像其他主体一样有投资的权利。”
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任大鹏对合作社的未来充满了期待:“新法的颁布实施,将会进一步促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并有利于合作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