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3 16:21:01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 翟勇
随着农业现代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农产品生产的日益增多,农村环境资源问题也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以上精神为我国解决包括农村环境问题在内的整个环境资源问题指明了方向。
为了贯彻十八大报告精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四次审议的基础上,对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了新修订,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重点从12个方面对环境保护问题作出了严格并较为完善的修改补充,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中对农业环境保护的内容做了较大增补。今后保护农业环境,追究污染责任,有了更硬的杠杠。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及原因
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2年)》显示:2012年我国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153.8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7.6%;农业源氨氮排放量80.6万吨,占氨氮排放总量的31.8%。数字表明,农业面源污染仍较严重。从总体看,农村垃圾、污水产生量逐年增多,化肥、农药对土壤和农作物的污染也日益增多,威胁土壤、地下水和农作物安全。尽管局部有所改变,但总体仍然严峻。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我国农药、地膜的使用问题。我国农药的年使用量较大,但有关专家认为,只有约三分之一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耕地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相关人群的健康。同时,农药的大量使用还会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失调,一些杀虫剂直接毒害了某些农业害虫的天敌,并导致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减少,破坏农村脆弱的生态平衡。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农用地膜带来的土壤污染不可小视。
二是关于农村秸秆和垃圾焚烧产生的污染问题。秸秆和垃圾焚烧问题是我国多年来难以解决的农业污染问题,对我国环境特别是大气环境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危害,通过大气沉降又对我国的河流土壤乃至海域造成较大的污染和破坏。
三是关于土壤污染问题。土壤污染直接带来粮食等农作物的污染问题,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我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的粮食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土壤污染又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最终危害人体健康。因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标,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被外方退货、索赔和终止合同的事件多有发生,严重降低了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四是关于农村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问题。未经处理或有效堆肥即直接施入土壤或排入湖河或沟渠的粪便,不仅不能增加土壤的肥力,还会毒害植物的根系,影响其正常生长,并造成地表水污染。我国每年畜禽排放粪便总量较大,导致耕地被大面积污染破坏。
五是乡镇企业的污染问题。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农村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成为导致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乡镇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技术均十分落后,不可能满足清洁生产的要求,绝大部分企业甚至没有污染防治设施,使其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之中,而且问题十分严重。一些企业经营者私设排污口,偷排现象严重,甚至个别企业经营者道德沦丧,将污水排入地下。乡镇企业污染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重大幅增加,成为主要的工业污染源之一。
六是关于城乡结合部废品拆解导致的污染问题。“农民游击队”在废品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违法且低水平拆解废品问题十分严重,使大量废品中的污染物,污染破坏土壤、地下水和河流。
七是资源不合理利用导致污染。我国的人均耕地占有量严重下降,土地、山林、河流、田地等农业资源利用率低,加上耕地递减趋势加剧,致使全国草原退化、沙化、碱化面积逐年增加,约占草原总面积的1/3,并且每年还在较大幅度增加;野生植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外来物种入侵严重,一些我国独有的物种正面临灭绝的威胁。以上问题的根源,既有发展方式粗放的原因,也有科技手段落后、法治不健全的原因。在技术落后难以在短期内解决,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需要按照经济规律调整的当前情况下,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相关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依法加强农业与农村的环境保护
为了抑制我国农业、农村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稳定“三农”,保障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加大了政府和企业对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并加大了对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农村生态系统的责任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第33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上述规定的农业环境,是指与农业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密切相关的水、空气、阳光、土壤、森林、草原等要素组成的综合体。这一条有两个基本的要点:一是强化了政府对农业环境(主要体现为农业生态系统)保护的责任。农业环境是我国农民赖以生存的条件,是维持农业生产的基础。因此,保护农业环境,维持农业生态平衡,对于保证农业经济发展,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环境保护法修改不能只重视政府对工业和城镇的环境保护的责任,还应当重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如前所述,农业、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比较严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为此,立法机关采纳了相关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农业与农村环境的保护。那么,为什么要强化地方政府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呢?在法律修改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地域广大,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依靠基层人民政府的组织和推动,法律规定要落实到位,也必须依靠地方政府。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地方的乡一级政府在提供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方面确实积累了较多经验。对于地方政府在保护农村环境中的作用和手段,本条规定:一是要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二是要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三是要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四是要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本条的另一个要点是明确了地方政府保护农村生态系统的对象,一是要防治土壤污染;二是要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三是要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等原因,出现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等生态失调现象。对此,农业法、防沙治沙法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这次环保法修改注重了与这些法律规定的衔接,加大了保护农村生态系统的力度。
上述法律规定的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农村区域范围内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整体,包括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大气、水、动植物等。保护农村环境,有利于农村社会与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同时也是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村庄建设缺乏规划、饮用水水体受污染、乡镇企业污染环境等。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诸如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等。其中一些规定,要求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这一规定明确了具体担负提高农村环保公共服务水平的责任主体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由于县、乡两级政府更加接近基层、更加接地气,方便开展此项工作。因此,法律明确由这两级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来担当此责任。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内容,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列举了一些具体措施,包括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等。但这一款规定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二)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具体措施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众多农业、农村人口依赖农村自然生态系统和农村环境生存和发展。因此,农业、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全国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加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集约化经营程度的不断提高、规模化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和乡村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必然给土壤、地下水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造成湖泊、水库、河流水质的富营养化、水质恶化,土壤质量退化等一系列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给农业、农村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为了解决农业、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农业、农村的环境保护,这次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在原有条款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增加了3条内容,即本法第49至51条规定的内容,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使用农业投入品、处置农业废弃物方面的责任,做了具体规定。规定由四款内容组成,分别对不同主体的责任做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指导农民科学开展农业活动方面的职责。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必须履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经营的义务。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现代农业高度依赖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是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未被利用的化肥养分通过各种方式进入水体、土壤和大气,对其产生污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以及地下水硝酸盐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农用薄膜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是有机氯化合物,在自然环境中很难降解,易造成土地退化。秸秆焚烧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大量的秸秆焚烧,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并直接威胁机场和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更为严重的是危害人的健康。因此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物品,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严格使用或处置,并应加强管理。在广大的农村,由于长期忽视对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农业废弃物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导致不按照操作规程安全、合理使用,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合理处理、处置农业废弃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另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大多数是农民,他们科学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获得信息的能力弱,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对科学种植、养殖,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的知识及化肥、农药的危害性缺乏了解,没有相应的指导,难以做到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及合理处置农业废弃物。因而加强对他们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及农业废弃物的指导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明确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据有关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上亿亩,因使用污水灌溉导致被污染的耕地几千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一百多万亩,加起来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由于污水灌溉、工业固体废弃物堆置,农村承受了大量工业污染转移。对于日益突出的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过量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土壤、地下水等的环境污染问题,亟待从法律上加以约束,对这种污染农田的行为加以禁止。为此,法律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的使用说明、有关安全使用准则及相关标准进行规范化使用和必要的处置,不能盲目滥用。在这个问题上,除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有关的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农用污水水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要求,科学种植、灌溉,防止污染环境。
三是有关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以及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畜禽养殖和屠宰产生的畜禽粪便、废水含有较多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对养殖废弃物处理不当,不仅会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还会产生大气恶臭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甚至会威胁人体健康。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迅速增长,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畜禽养殖污染已排在农业污染源首位。针对这个问题,环境保护法修改是在多部法律、法规已经做出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加大了规范、管理的力度。同时,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共同作为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的依据。包括诸如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
四是有关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责任。农村生活废弃物主要指生活垃圾,已经成为了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据环保部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约2.8亿吨,生活污水约90多亿吨,粪便2.6亿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构成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增加大量难以降解的废物;生活垃圾中出现了有毒有害物质;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家庭垃圾排放量大量增加;一些地方已不再使用粪便作为肥料,粪便成为废物。出现显著变化后的农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压力明显增加。一些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垃圾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大多数村镇没有无害化垃圾填埋场,大部分垃圾未经处理,直接堆放在田头、路旁,甚至抛掷到沟渠、水塘,造成河流淤积,污染水体,影响环境卫生和农村景观。绝大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渗入地下或者直排沟渠、水塘,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从目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看,对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仅适用于城市。因此,这次修订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的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的以上措施外,这次修改环境保护法,还增加了其他一些措施,如第50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第51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等内容。
总之,这次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和增加了对农业、农村环境的保护,为改善我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广大农民以致全国人民的生存环境和食品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