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9 10:05:49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王廷艳
股份制合作社,即在保持合作社基本性质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相关制度因素,通过资产折股量化,建立起产权明晰、管理民主、法人治理、按股分配、风险分化和规模经营的新型自助组织。股份制合作社将众多养殖个体间的利益用股份制的形式联结起来,以“抱团”谋发展的方式,提升在市场经济中的话语权和抗风险能力。
青海省将股份制改造当作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工作的“牛鼻子”和“金钥匙”。从2008年起,青海省开始探索生态、生产、生活共赢的草地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建设之路,逐渐形成了股份制、大户制和联户制等草地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发展模式。2014年起,青海省明确要在牧区六州重点建成100个以上以草场牛羊折价入股、牲畜按类组群、草场划区轮牧、人员分工分业、收益按股分红按劳计酬为内涵的草地生态畜牧业股份制合作社试点社。
截至目前,全省100个股份制合作社试点社中79个完成股份制改造,入社牧户1.3万户,入社率54.60%;整合牲畜105万头只,牲畜集约率52.70%;入社草山2120.10万亩,草场集约率68.74%,草山牛羊全部入社户数比例为59.06%。
股份制合作社建设存在的问题
股份改造还需规范化。建设方向还需规范,有的试点社依旧停留在普通合作社运转模式下,生产资料股份化“浮在纸上”;有的试点社要求大家入一样多的生产资源,收益进行平均分配,未做到真正的折股量化。股份制改造还需规范,有些社员试探性将部分草场或牛羊入股合作社经营,有的将部分或国家政策性扶持牛羊交由合作社经营,部分地区只将集体与项目的折价入股合作社。联合社建设还需规范,时下有的合作社还未完成股份制改造就急忙参加联合社;有的新成立的联合社因产前产后服务跟不上而出现“行政化”。
规章制度还需规范化。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还需规范化,有的试点社照抄照搬网络或其他合作社规章制度,缺乏实用性;有的试点社规章制度由个别人员制定,社员认可度不高;有的合作社规章制度脱离实际,执行起来困难。各项规章制度还需建立健全,有的没有建社章程,有的没有配套制度,如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有的试点社规章和制度涵盖不全面,有的试点社财务与村级财务容易混淆,有的在股权设置上较为单一,有的试点社没有设置管理股或绩效股。
理事长选举还需规范化。当下有的试点社在理事长选任上存在“水分”,有的试点社理事长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大;有的试点社由村委会主任、村书记担任,未做到政经分开;有的理事长自身能力不足,带动社员创收能力有限。
政府引导还需规范化。偏离“集中建设”和“谁先整合谁先得到扶持”的原则,资金“撒胡椒面”、平均主义现象依然存在。股份制合作社考核机制尚未健全,激励机制还需优化。
规范股份制合作社建设的四点建议
股份制合作社建设,其形式是合作化,其核心是股份化运行,如果建设中脱离了“股”,则股份制合作社就失去了“筋骨”,其“入股融资机制、按股分红机制、资产按份共有机制”等优势就难以发挥。规范化建设是股份制合作社建得好、走得稳、行得远的前提。
规范股份改造。一是校正建设方向。牢牢抓住“股份”这根红线,以生产资料是否“股份化”来判定建设方向。二是加快股份制改造。健全草场牛羊等入社生产资料的档案,对社员的股权进行适时公证,打消社员入社后资产变没变少等疑虑。强化审计或乡(镇)政府等部门的监管,通过多媒体报道、产品推介等措施,引导牧户逐渐认可股份制合作社。三是规范联合社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以单个合作社股份制改造完成为前提,以各股份制合作社自愿联合为基础,对凡是单个合作社股份改造不彻底不清晰的不提倡组建联合社。联合社建设应坚持分散生产、统一经营、按社表决、按股分成等基本原则,避免行政化。联合社应采取以合作社法人为成员的治理方式,各社应具有相同表决权,应将各社各类资产的股权清晰量化到社、到人。
健全规章制度。一是规范规章制度的建设程序。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根据社员的建议,总结梳理起草规章制度。将规章制度初稿及时在村信息栏公示,积极征求社员、乡党委、县农牧等部门意见。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相关部门需组织与督促各合作社规范化建立健全系列规章制度,着重优化折股程序,入股要先草后畜、以草定畜。要明晰新社员、新股份进入合作社以及合作社股份变更的流程,明晰每股股金随年浮动的比例。要注明社员退社时除个人原始入股资产外,由国家财政下达给合作社形成的股份和资产不得退还个人。三是强化财务制度管理。合作社财务应单独设账,不宜与村级财务混为一体。政府或合作社以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担任会计。在股权结构上,应明确由社员入社原始股份、财政投资、集体财产分配等股份组成,各类股份具体的分红额应由合作社确定。合作社应从利润中设置管理股或绩效股,由合作社管理层按贡献大小分配。财政投资给合作社的资金,建议要全部折股量化到合作社社员头上,由合作社提出符合产业发展的建设内容并备档。
规范选用理事长。一是严格按制度选举。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不论其是否设理事会,都要设理事长一名,并由成员实行一人一票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长的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是由章程规定,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二是创新用人方式。采用“贤人”组建与监管、“能人”领办与运营的办法,通过民主选举推荐,让村中威望高的村委会主任、书记、社长等担任监事长。把懂经济、有技术的“能人”邀请过来,担任合作社理事长。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创办股份制合作社。吸纳文化程度较高的退伍军人等参与股份制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三是建立人才培养机制。转变过去重资金扶持、轻业务培训的工作倾向,强化对合作社理事长进行经营管理知识与业务技能培训。建立合作社理事长考核机制,对经营绩效良好的合作社理事长进行物质与精神上的激励。
规范政府引导。一是建立考评机制。各州县应落实建设方针,优化股份制合作社激励机制,严格将股份制合作社进行绩效评估,着重突出“三率”评价机制(以全村可利用草地资源为底数的草场入股率、以平衡载畜量为底数的牛羊出栏率、以总股金为底数的经营收益率)。对股份制改造乏力、示范带动作用弱的试点社要实行末位淘汰,将股份制改造力度大、内生动力强劲、地方政府主动、绩效考核排序靠前的合作社及时补充到试点社。二是坚持摆正位置。政府部门要坚守职责,不能采取过激的方式整合村民资源,也不能过分参与合作社建设。政府应避免对合作社过于“溺爱”,过度干预市场行为。今后股份制合作社改造必须遵循合作社主动、典型示范带动、县乡政府推动、农牧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必须将草场折价入股放在首位,统筹推进牲畜按类组群等其他工作事项。
(作者及单位:王廷艳 青海省家畜改良中心;罗增海、安梨红 青海省畜牧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