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3 11:09:50 作者:林远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目的、对象、组织、步骤和原则,并对监督检查、考核内容、评分办法、实施步骤、结果运用、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二是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三是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四是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五是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六是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对于主销区而言,粮食安全主要有两大指标必须要省长负起责任来:一是粮食自给率不能太低,不能过分下降,更不能完全依赖外省运粮,这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先决条件;二是主销区至少要保证六个月的储备水平,现在这些地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储备成本太高,需要优先解决。
《办法》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确保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湖北、贵州、安徽、广东等省份已于近日相继发布了省一级完善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文件。(记者 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