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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撂荒2年被收回,合法吗?

耕地租种出去就不给确权了吗?

2017-06-11 12:17:23       来源: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作者:

  关于土地承包、确权,现实中有不少矛盾问题。今天,小编再梳理三个农民朋友关心的常见问题。

  一、2005年农户因撂荒土地2年以上,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现要求返还,如何处理?

  解答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

  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问题规定不一致,根据《立法法》规定,优先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一致,即发包方不能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于已收回的,应当返还。

  二、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

  解答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

  一是采取互换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互换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之间进行。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承包地进行耕种,不应视为法律规定的互换流转方式。二是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会引起互换双方与发包方权利义务的变更。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互换承包地,不仅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不应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手机尾号8253:我是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闫隆村的村民,2009年我承包了大伯的几亩地,现在咱们这搞土地确权,村委不给确权还要把地收回,它们这样做合法吗?

  解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为村委会)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也就是说,你租种了大伯的耕地,应当有书面合同,并在村委会备案。在大伯还具备土地承包资格的情况下,村委会不应该将大伯的承包地收回,应依法给予确权登记。

  提醒大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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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