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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名等权”让妇女不再失地

2016-07-26 14:03:26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记者 张仁军

——辽宁省从源头上保证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编者按:日前,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通知》,明确了农村妇女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本版也曾据此问题报道过河北、宁夏等地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经验做法。本期将连续刊载辽宁、广东两省如何在确权工作中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作为共有人和权利人政策不明确、承包地不落实等问题,以确保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1  出台文件,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随着辽宁省《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如何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辽宁省政府一直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很重视。但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征用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导致的土地权益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妇女因婚嫁原因,在原村的承包地被强行收回,嫁入村又没分给她承包地而导致“两头没土地”。有的农村妇女婚嫁之时在夫家居住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夫家所在地村(组)即收回土地或被原夫强行霸占,而娘家所在地也因其户口不在本地而拒绝给予其承包地,这种“人动地不动”的现象,使得离婚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难以实现的情况。

  有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受传统观念影响,个别地方由于没有给予婚嫁妇女平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个别地方还存在以村民议事、村民自治形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如在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拆迁补偿、集体收益分配、新增人口土地分配时,采取村民自治、村民议事的形式,违法侵害甚至剥夺婚嫁妇女的土地等财产权益。

  还有的地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程序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目前,我国土地是按家庭承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因经营权流转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规定,存在妇女作为共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包方户代表(男性)将土地进行流转,侵害了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收益权,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极易导致矛盾纠纷。

  为了从源头上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出台了《通知》。

  2  证上有名,落实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在辽宁省锦州北镇市某村,妇女孔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有土地,因欠村里承包费,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里只分给她口粮田和自留地,没有给孔某第二轮承包地。2003年孔某婚嫁外乡镇,户口迁出,在外村也没有得到土地,导致“两头无地”。

  2015年北镇市进行确权登记,孔某将此情况反映给镇妇联。镇妇联经过沟通协调,确定孔某反映情况属实。随后经镇、原所在村两级有关部门协调,驻村核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村民代表大会协商决定依法按照《北镇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从2016年年底开始落实孔某及其女儿的承包地。村里与孔某签订了合同。孔某及其女儿的土地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孔某及其女儿的这种情况,在《通知》中有明确规定,为切实做到让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通知》要求在登记承包方家庭成员时,参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妇女,应当标注为共有人。迁入的农村妇女,在当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应当记录在家庭成员中;在当地获得承包地的,应当标注为共有人。

  各地根据农村妇女人地分离的实际,要确保妇女能够在原居住地或在新居住地进行登记,避免“两头漏登”,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挡”。在上级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时,对具有双份承包地的,原则上保留一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落实其家庭承包地,不得强行收回。

  3  名下有权,确保妇女土地流转权益

  单丽是东港市新城街道刘家泡村六组村民,该组1998年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其婆家取得四人份家庭承包地,包含其丈夫承包地。2000年,其丈夫意外死亡,31岁的她带着年幼的儿子无奈回到了娘家,但娘儿俩的户口仍保留在婆家。

  2011年春,婆家将承包地全部流转给第三人,获得十多万土地流转收益款,全部归为己有。单丽得知后,带着儿子多次到婆家要求继承属于其丈夫份额的承包收益款,但婆家人坚决反对,公婆以死相威胁,称就是死了,这款也不给她娘儿俩。

  单丽望着渐渐长大的儿子,非常无助,儿子念书需要一大笔开支,自己仅以打工维持生活,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原本每年在婆家拿些粮食来弥补家用,可此地转让后,承包期内再无其他生活来源。无奈,她先后到乡镇政府、村委会、信访局请求帮助解决,都没有结果。

  最后她找到东港市土地仲裁办公室请求帮助解决。仲裁办认为该纠纷涉及家庭内部的亲情,若能通过调解解决,能最大程度的化解家庭内部矛盾,不伤亲情,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单丽及儿子的合法权益。最终在仲裁办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丽的公婆自愿拿出5万元给单丽母子。

  随着土地流转越来越多,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通知》要求辽宁省各地在出台土地交易流转市场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相关文件时,要采取签字确认、委托授权、现场照相等形式,确保具有共有人资格的农村妇女享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收益权。这一规定为农村妇女切实获得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权益,实现“名下有权”提供给了可操作性的指导。单丽的例子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通知》还提到,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对于离婚妇女所承包的土地已经协议分割,或经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并生效的,经申请,发包方应当变更原承包合同,并与离婚妇女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重新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对于确权登记期间,存在土地纠纷的离婚妇女,应当先解决土地纠纷,再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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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