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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布2014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50项大政策

2014-04-27 07:29:00       来源:    作者: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4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等,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从种到收、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过程培训,重点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吸引和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

  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县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服务模式,培育科技示范户,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开展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建立健全县乡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网络,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38.阳光工程政策

  2014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阳光工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农机校、农业职业院校及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

  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4年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增选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同时带动各省区市大规模开展培训工作,培养致富带头人和现代农业经营者。继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改革完善课程体系,提高办学水平,提升教学质量,全年实现10万人以上的招生规模,提高农村实用人才学历层次。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明确农村实用人才的认定标准,探索认定与补贴、项目、资助、土地利用等挂钩的办法,提高认定的“含金量”,构建扶持农民的政策体系。吸引社会力量扶持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兴业,组织开展第三批“百名农业科教兴村杰出带头人”和第二批“全国杰出农村实用人才项目”评选工作,选拔5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好辖区内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地城镇的落户问题。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收回或变相强制收回。国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4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2014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2.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储粮北方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2014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4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进行奖励或者补助的政策。奖补范围主要包括农民直接受益的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田间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建设,优先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村内道路硬化、村容村貌改造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安排,财政奖补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财政奖补坚持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奖补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可以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确定。中央财政2013年安排奖补资金238亿元,2014年将进一步健全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机制,继续扩大财政奖补资金规模,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44.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2014年2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工作指导、土地流转、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强化社会化服务、人才支撑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等。

  45.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对于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只要符合合作社基本原则和服务成员的宗旨,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能让农民切实受益,都将给予鼓励和支持。2013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规模达18.5亿元。目前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都把合作社作为承担主体。已有部分涉农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管护。2014年,除继续实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选择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稳妥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46.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从国情出发,要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强制推动;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要坚持规模适度,既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公平与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又确保流转有序规范,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47.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在总结地方做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运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4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央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明确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3年,国家选择了105个县(市、区)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围绕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形式进行了深入研究。2014年,将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选择三个省作为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继续深化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及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等问题的研究,按照审慎、稳妥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提出具体规范意见,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49.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权的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深化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关键环节,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50.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农村危房改造于2008年开始试点,2012年实现全国农村地区全覆盖。2014年国家将继续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改善广大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60万户左右。

  农垦危房改造2008年启动实施,2011年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农垦,以户籍在垦区且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截至2013年,国家累计安排农垦危房改造任务163万户,下达农垦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150亿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农垦危房改造项目,拟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改造农垦危房24万户;同时按照中央投资每户1200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农垦危房改造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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