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31 10:16:15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华南农业大学 李琴
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应是以家庭经营为主导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最优经营规模是在可利用的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约束下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所做出的决策,这种决策基于农户可耕种能力而计算。课题组将农户基于耕种能力计算的农地最优规模作为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的最低标准,因为这是农户实际可以达到的规模。从机会成本的角度出发,课题组将使农户种地年收入与其家庭强劳动力外出务工所获得的非农受雇收入相同时的经营规模作为适度经营规模的上限。
经过最低标准的测算,课题组发现:在平原类型的地区,基于农户种植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东北三省农户户均适度经营规模的最低标准为30亩左右,中部地区为23亩左右,西部地区为11亩左右。在丘陵地区,中部地区测算出农户户均最优耕地经营规模为24亩左右,在山地类型的地区,中部地区测算的农户户均最优耕地规模略小一些,为10-21亩左右。基于劳动力的机会成本的角度,课题组测算了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的最高标准,结果显示:不管是在平原、丘陵地区还是山区,东北地区人均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最高,为35-47亩;中部地区次之,为20-35亩,东部地区最低,人均15-19亩。如果按照家庭人均2.5个强劳动力计算,东北地区农户户均最优面积为88亩-117亩左右,中部地区为50-75亩,东部地区为40-48亩。在西部地区,农户适度规模经营依土地类型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在西部平原地区,人均适度规模经营面积为33亩,而在丘陵地带和山区类型的地方,人均适度规模经营的面积分别为22亩和17亩。以户均2.5个强劳动力计算,最优农地经营面积为34-82.5亩。从本课题掌握的数据来看,2010年我国75.44%的农户耕地占有禀赋不足7亩,93.51%的农户耕地占有禀赋不超过15亩,显然,农户离适度规模经营的最低标准仍有距离。
我国土地流转比例虽然较之以前已大幅度提高,但土地流转比例在全国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农地高禀赋地区,农地流转的比例相对更高一些,例如,青海、黑龙江、吉林,农地流转率在40%-60%之间,而在农地低禀赋地区,例如重庆、四川、广西等地区,农地流转率不超过15%。在农地禀赋较高的地方,通常在北方地区,随着农地规模的增加,农户并不倾向于转出土地,更多的农户选择要么自己耕种土地,或者转入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在土地禀赋较低的南方省份,农地禀赋的增加使得农户转出土地的意愿增强。由于南方地区人均分得土地较少,即使增加土地的分配,但依然无法突破土地规模太小的瓶颈,农户种地的意愿明显下降。
政策建议
一、培育多元化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首先,应该加强对现有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主的培训。其次,在政策上扶持有技术、有资金的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对于回乡从事规模种植经营的农民工,如果其种植规模达到一定规模、带动农户就业达到一定数量,可以给予资金扶持以及奖励措施。最后,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适度规模经营,扶持有经营能力的龙头企业和农业公司,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加强完善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鼓励地方建立土地规模经营扶持专项资金。鼓励地方将新增农业补贴、财政奖补资金向规模种植户倾斜。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出台家庭农场制度的相关认定标准,出台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农业保险,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三、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政府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起到引导作用。首先,政府可以帮助农民以村组为单位成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推动农地流转到有种植意愿的农户手中。其次,政府可以出台一定的奖励政策或者优惠措施,积极培育和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承接农户不愿意耕种的土地。第三,政府应该做好土地流转公共平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最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程。保障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益,消除土地流转农户的后顾之忧。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首先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点的建设工作,探索构建服务体系充足、供需匹配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其次,建立区域之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共享平台,有效整合区域间农业社会服务资源,形成区域优势互补。最后,借助于服务体系的建设,形成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的职业农民、经纪人、机械手等专业服务队伍。
五、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应该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优先解决机耕路、小型水利设施、加工运输、信息网络等建设,为农产品生产、运输和销售做好相应的基础设施服务。加大农村信息化服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