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6 08:11:05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张兆康 王君波
集体资产量化为股份后,一般做法是规定一个时间截止点,之后农村新增人口只能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让等方式获得股权,而不能像改革时那样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股权。这做法产生的不合理影响在于忽视了人口结构的动态性。新增人口在没有转居的情况下,仍然对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依赖。随着新增无股份人口数量的累积,股份结构调整的压力势必会增大。同时也体现了改革的不彻底性。对于未撤村建居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今后继续吸收新增农业人员,股东在人口数量上应是动态的,至少要在3-5年时间范围内进行一些股权结构上的微调。股东在享受股权的份额上也是动态的,随劳动年限增加而作阶段性调整。对于已经完成撤村建居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一般在原有的资产权属范围内,原则上不吸收新成员(股东),每个成员(股东)占有的资产份额一般不作变动,股权可以由家庭成员继承。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农林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