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6 16:21:02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农村财务会计》记者 周嵘
“我们同意将村的集体资金交由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这是2015年春节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中东镇新隆村召开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上,村民代表讨论一致通过了《中东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并签字同意将本村现有的10万元集体资金交由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的场景,当地百姓依然记忆犹新。
新隆村的10万元自有资金曾经是村支书李坚枝最头疼的事:“钱放在村里,老百姓不放心。”中东镇成立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他就琢磨着把这笔钱存到镇里,但代理中心资金管理服务小组却告诉他,想要进行托管,村、屯首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签字同意,并向镇托管中心提出委托代管申请,并提供收入票据,才能将集体资金存入镇托管中心专用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会计机构)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实行村账委托代理制,只是一般的委托行为,即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村记账、做账及进行财务管理,它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作。
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提出委托代管申请,这不仅是履行程序,更是保证委托代理合法性的“硬杠杠”。2010年2月,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四权不变”是前提,“委托”是关键,“代理”是实质。
“三资”委托代理如何让农民当家做主,把钱用在实处?在海南省琼中县湾岭镇,超过1000元的支出,必须举行村民代表会议,超过三分之二村民代表通过并按手印,填写《村级资金使用审核表》,否则会计核算站不能出账。
委托代理村里的“印把子”也要遵循村民自愿原则。2009年,福建省松溪县渭田镇株林村原村主任私盖公章签订合同,获取回扣。事件曝光后,株林村党支部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提名渭田镇纪委书记为公章保管人,得到了100%的赞成。
松溪县民政局局长李兆诚说,要想真正建立“村章乡管”长效机制,关键是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委托,不能以政府行政命令形式代替村民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