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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罪”到“无罪” “玉米案”尘埃落定

2017-02-18 10:20:02       来源:新华社    作者:“新华视点”记者

  “判决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听完审判长宣读判决书,47岁的王力军长舒一口气。

  王力军家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2016年4月15日,他因无证收粮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王力军从事玉米收购有七八年了,认识很多粮食经纪人。“大家都没办粮食收购许可证,也没听说有谁因此被罚款或被举报。”他之所以卷入风波,是因为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他收粮时与一名卖粮农民产生纠纷,继而被举报到工商所。

  工商所调查发现王力军在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收粮,将案件移送警方,警方侦查后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将案件移交检方,随后检方向法院提起公诉。

  “拿到原审判决书后,我心情非常沉重。”王力军说,他不明白为啥一个农民为了家里过得好点儿,收购玉米转卖就有了罪?但法院判的是缓刑,他不用真的去坐牢,也就没上诉。

  直到2016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为他带来转机。“上面说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我不应被判刑,当时就感觉翻身有希望了。13号再审庭审结束后,今天又公开宣判,现在真的是‘无罪一身轻’了。”王力军说。

  法院认为,王力军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买卖粮食期间,没有办理前述“两证”,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法规,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临河区法院判决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改判。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律师郭铸满说,王力军当时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具备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前三项条款相当的社会危害,公检法三机关根本无需以刑法对其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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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