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寒冬国务院出暖政
老有所养迎来重要政策红利
2016-12-30 10:58:57 来源: 中国政府网 作者:
2016年2月1日,李克强来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中心敬老院,与老人们在一起过小年。总理与坐在身旁的回族老人马安仓边吃边拉家常,称赞老人“红光满面”,还给他盛了一碗热气腾腾的饺子。(资料图)
“老有所养不会也绝不能是一句空话。”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后的记者会上曾明确提出要求。
如何实现老有所养,日前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给出实招:降低养老服务市场准入、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将养老护理员纳入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
这些举措具体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任务单时间表如何列?
■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放宽外资准入
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
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
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
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
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
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鼓励各地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
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
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
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
■ 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支持企业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
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
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统筹规划
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 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
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 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对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应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