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8 08:34:19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家督学 庞丽娟
据我们近两年在全国范围的调研,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教师生活、工作条件艰苦,工作负担重,待遇仍然普遍较低,社会保障缺失,导致了农村中小学教师“进不去”、“留不住”,补充困难、流失严重,乡镇以下的村小、教学点教师严重短缺,老龄化普遍。
如何才能有效稳定现有农村教师、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从教并鼓励教师们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根据多年的深入调研与思考,我们认为,应该加强省级统筹,切实提高农村教师待遇。
《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均明确提出保障教师政治、社会地位,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在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应切实落实教师待遇的法定要求,弘扬与重塑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同时切实提高教师的薪酬待遇。
在我们的广泛调研与访谈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中小学校长、县城教师和农村教师普遍认为,“现在的工资收入较低”;“若能在现有教师基本工资收入的基础上,提高50%左右,能在相当程度上吸引与留住农村教师!”希望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深入了解农村教育发展与需求实际,深入了解教师生活、收入实际与强烈期盼,下决心、想方设法尽快提高广大农村教师基本工资待遇,以有效吸引与稳定农村教师。
多年来,不少人大代表、专家都曾建议,依据农村教师任教所在区域的艰苦贫困程度、距离县城的偏远程度,结合考虑教师在农村学校的任教年限、贡献等,确定津贴档次,加大力度;越在艰苦、偏远的地区从教,津贴应该越高。艰苦边远地区农村教师特殊岗位津贴,必须实事求是地考虑教师的基本需求和为农村教育的付出,应包括艰苦边远地区生活津贴、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津贴、交通补助,特别是家庭生活补偿、发展补偿等。而且,该津贴对岗不对人。若一直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从教,则永远可享有;如离岗则不可享有,以使政策真正能有效地起到稳定农村教师和吸引更多大学毕业生与城市教师到农村从教。
解决农村教师的医疗与养老保障,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应尽快修订《教育法》、《教师法》,把握本轮社保改革契机,明确提出国家建立义务教育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教师的社会保障范围,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中央与省级政府分担义务教育教师社会保障财政补贴,地方财政扶持发展各种教师社会化福利项目。对财力薄弱、确有困难的地区,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使每一个农村教师都能依法得到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与心理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