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5 10:30:5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作者:潘怀平(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陕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
近日,由中宣部理论局、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联合制作的6集通俗理论节目“厉害了,我们的新时代”第二季《乡村振兴战略大家谈》在央视新闻频道热播。乡村振兴战略成为今年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法治建设的根基在基层、薄弱区域在乡村。建设法治乡村正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抓手,而以法治保障乡村有效治理,正成为夯实基层基础的固本良策。
建设法治乡村,完善立法是关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立法质量,解决“三农”法律滞后、可操作性不强的难题。目前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农村“两权”抵押、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及农村“三变”改革的推行,应适时实现从宏观政策指导和授权试点上升为法律细则操作和普遍适用。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交易难、维权难、执行难问题,必须从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出发,做好立法调研和充分论证,使立法准确反映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兼顾与协调利益关系,真正做到以良法引领和规范乡村有序发展。
建设法治乡村,维护农民权益是根本。法律的有效治理不仅仅追求“定纷止争”的维稳目标,而要以依法维权树立法律权威,获得全民自觉守法的治理状态。《意见》要求,“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彻底消除乡村“法律盲区”,让法律在乡村家喻户晓、有效实施。平等对待村民权利,及时清理违背法律的村规民约。积极维护村民权益,依法撤销违反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行为或者决定。优化普法机制,将法律文本“交”给农民转换为将法律知识“教”给农民,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和维权能力。
法律匡扶正义,惩恶扬善。坚决剔除宗族恶势力、“村霸”控制乡村现象,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依法保护村民人身权、财产权,不断提高广大村民对法律权威的认同感。
建设法治乡村,移风易俗是基础。法律的有效治理不仅要使社会群体受到约束或者规制,而且要使全社会移风易俗、全民信仰法律,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基础。所以,培育法治文化,是巩固乡村有效治理的必由之路。法治保障人权,剔除神权。人的生命健康靠科学锻炼和医疗保障,不是靠神灵护佑。财富靠合法途径获得,不是神灵所赐。要依法破除乡村封建迷信活动、依法惩处乡村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意见》要求,“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抵制封建迷信活动”。以案释法教育群众,厚植法治文化的群众基础。
法律的良好治理效果是将法律的行为强制转化为社会群体的行为自觉,促使法律规则潜移默化为公序良俗的法治文化。婚姻靠平等、自由、法治建立,不以钱财为成立条件。治理乡村“高价彩礼婚姻”陈规,做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制宣传,形成简约朴实的善良风俗。治理乡村“厚葬薄养”陋习,注重日常对老人的精神照顾和生活照料,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倡导的“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立法精神转化为敬老、养老、助老的文明乡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