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8 08:43:34 来源:京郊日报 作者:记者 高珊珊
“家丑不可外扬”“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离婚媳妇无权分宅基地和承包地”这些农村旧有的老例儿,仍在困扰着京郊农村妇女合法维权之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城乡一体化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新闻通报会上获悉,家庭暴力、宅基地和承包地带来的利益分配等,是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重点。
家庭暴力占比大认定难
村民上楼了、生活城镇化了,可旧有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导致不少农村妇女在遭受家暴时,往往采取隐忍、回避的态度,没有及时、主动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加之保留证据意识不强,导致其在诉讼时难以提供有力证据,无法举证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
据统计,本市法院系统去年审结的涉及农村妇女的离婚案件中,有约六成女性提出,曾遭遇男方殴打、辱骂、控制个人经济和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其中殴打被提到的次数最多,但仅有1成左右的此类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保障
在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以户为单位分配土地或土地收益,当女村民离婚、丧偶或再婚时,女村民及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收益分配权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被其他家庭成员侵占。还有的女村民外嫁后,在夫家村的土地权益尚未落实的情况下,一些娘家村就强行收回外嫁女村民的土地权益。
顺义区的张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状况。她和丈夫兰先生离婚后,兰先生将此前家里的承包地流转给村合作社,并以张女士是外村嫁来的媳妇为由,提出承包地没有张女士的份额。村合作社也表示土地以家庭为单位确权,无法确定个人份额。无奈,张女士将兰先生和村合作社告上顺义区法院。
宅基地衍生权益受害多
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老观念影响,出嫁女村民常被排除在娘家的权益分配之外。特别是随着本市旧村居改造推进,农村老宅拆迁时,宅基地使用权一般登记在老人名下,拆迁单位进行拆迁补偿和回迁房选购时多以家庭为单位,一些农村家庭往往不分给外嫁女村民应得的份额。甚至娘家的兄弟在未经姐妹同意情况下,就擅自将老宅拆除重建,严重侵犯女村民的继承权,以及拆迁权益分配。而这种情况下,女村民大多举证困难,合法权益维护难。
家住大兴区的陈桂夫妇生有二子二女,一家人住在村里,5间北房一直没有进行析产。期间,大儿子和二儿子都曾出资对老宅进行翻新或翻建。农村宅基地进行重新登记时,5间北房的宅基地被登记在二儿子陈生名下,陈桂夫妇及其他家庭成员均未提出异议。陈桂的老伴儿病故时,也未留下遗嘱。村里即将面临拆迁的消息传出后,一家人为5间北房的析产打起了官司。法院最终按照陈家每名成员对该宅基地之上房屋的贡献,判决2间北房归陈桂所有,3间归陈生所有;陈桂、陈生给付其他家庭成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