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9 14:50:18 来源: 作者:
种子安全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发布,这是今年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后,对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道屏障。
在这场“种业翻身仗”中,育繁推一体企业是种业创新的主体。当前,仿冒、套牌等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认定难的维权问题仍是不少种业企业的头疼事。许多种业企业为保护知识产权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影响了继续创新的积极性和稳定投入。
本司法解释形成全链条打击种业领域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针对恶性侵权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要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的三倍。司法解释及时回应当前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降低了新品种知识产权的维权难度。
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势必将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使创新者得到保护和激励,为种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