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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软法衔接

2021-10-20 10:19:57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村网    作者:王允泽 王壹

  乡村地区基层党组织对本地区范围内具有根本性影响,实现城乡协同发展,重在以法治思维和手段补齐乡村发展的既存短板,清理组织建设的思维盲区和覆盖盲点,以实现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优化目标。所谓软法衔接,即在遵循国家硬性法律法规的逻辑框架下,注重并合理运用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软法机制进行社会治理,实现二者的有效对等衔接,化解乡村地区既存冲突和矛盾。因此,理清当前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障壁及其解决进路是破题之义。

  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内涵维度。乡村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更加突显“问题意识”和“责任思维”,深入理解组织建设意涵。当下乡村基层党组织面临发展党员年龄偏大,发展年轻党员比例偏小,组织框架调整和完善不及时等问题;此外,在落实意识形态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也存在薄弱环节。因此,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应实现几个方面的重要转变,即组织党员队伍建设要由“量”到“质”的转变、组织建设涵盖范围要由“齐”到“强”的转变、组织干部队伍要由“知”到“懂”的转变。

  以法治为核心,找准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软法衔接角度。当下乡村地区亟待解决的矛盾和冲突具有顽固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乡村治理等软法衔接要合理把握衔接角度,针对不同问题擅用不同机制和手段,实现优化治理模式。

  第一,软法衔接要特别注重乡土性。乡村人口以血缘宗族为纽带的构成模式决定了村干部的进退机制,矛盾冲突解决机制等制定和执行难度区别于城市,这就要求在遵循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逻辑框架下,尤其注意差异化和区别化,善用上级指导与村内自治的有效衔接。

  第二,软法衔接要充分体现意志性。村规民约作为软法的重要形式之一,是自治性和意志性的内在要求,但部分地区的实际制定过程和运行情况不尽人意,或单纯复制,或流于形式成为摆设。发挥村规民约的软法约束和治理机能,一方面,在制定过程中,村民理应主动或被动参与或知悉内容;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应提高村民真实意思反馈机制建设的理性认知。

  以人才为保障,确保组织建设软法覆盖和作用程度。乡村基层党组织以软法衔接刚性法律的形式进行有效社会治理,要重视实施主体的整体合力。

  第一,要重视第一书记的岗位效能。不论是村规民约的制定和运行,还是宗教知识的讲解宣传,亦或法治宣传教育等,第一书记作为先进知识和经验的代表,是组织建设中实现软法功能的重要介质。

  第二,要重视村妇女主任的主体作用。当下乡村地区人口分布老龄占比最大,对乡村社会资源的需求占比较大。村妇女主任以女性独有的细心和敏感,对村上事务实施协助性管理,实现硬法要求的“软衔接”。

  第三,要重视大学生村官的理论素养和吃苦精神。大学生村官都是从高校中遴选出的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毕业生,进入乡村基层后,要重视与其他主体的充分衔接。

  乡村治理的责任主体在于基层党组织,软法与硬法治理的有效衔接为提高乡村治理能力提供了逻辑进路。乡村基层党组织的软法治理方式既要对组织建设的内涵进行深刻理解,又要对乡土意识有充分认识,实现乡村社会治理软法衔接的闭合逻辑,有效预防和化解乡村基层社会稳定风险和矛盾症结点。

  (作者单位:王允泽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王壹 农民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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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