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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熟人社会选举投票的三大特征

2019-06-04 01:02:3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研究员 桂华

  目前学界对于村委会选举以及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套用西方政治学关于代议制民主的研究理论。与现代大规模社会中实施的代议制民主不同,村委会选举是在小范围的村庄内部完成的,村委会选举所依赖的社会条件与代议制民主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完全不同。形式上公平中立的村委会选举制度,能否在结果端输出村庄善治与农村基层政治民主,还取决于选举制度所依赖的村庄社会条件。在村庄熟人社会环境下展开的村委会选举活动具有三个方面特征。

  村民的投票行为存在外部性:农民进行投票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到自己的偏好,而且还会考虑其他村民的投票决策。

  布坎南分析投票行为存在外部性,认为在多数同意的规则下,“一张选票代表着一种把外部成本强加给他人的潜在权力”。这种外部性机制在村庄政治活动中也发挥作用。比如在村委会选举中,某农民原本更倾向于将票投给甲候选人,当他意识到其他多数投票者被候选人乙成功动员之后,该农民由于担心得罪最终可能当选的候选人乙就可能改变投票决策。

  外部性机制表明,农民进行投票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到自己的偏好,而且还会考虑其他村民的投票决策。这种外部性机制对村庄政治过程造成深刻影响,与熟人社会中的信息高度透明有关。以村委会选举为例,尽管在制度上规定匿名投票和秘密填票,但是投票动员基本是在选举过程之外完成的。我们调查过一些选举十分激烈的村庄,最后出现两个候选人以一票之差而决定胜负的情形,这种情况通常会伴随着激烈的对村民拉票动员过程。与大规模陌生人社会中的投票行为相比,熟人社会中的信息透明因素强化了投票的外部性,一方面大部分村民的投票偏向通过日常行为基本可以推测,另一方面村庄内部存在各种社会关系为拉票动员提供手段。熟人社会条件反而压缩了选举竞争的自由空间。

  农民投票决策的非理性特征:“认亲不认贤”、农民对于选举最终结果的负责程度较低。

  对于选民理性这一前置条件,很多学者已经在理论上进行了批评。布坎南吸收了熊彼特的观点,并归纳造成政治过程中的“个体理性的限度”的两方面原因:一是政治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二是个体不对政治结果直接负责,降低了个体决策的责任感。上述这些结论也适用于对农民投票行为的分析。在村委会选举中通常出现候选人的个人能力和政治素质都很高却落选的结果,反而是一些不符合村庄公共治理需要的“恶人”“狠人”等当选。这类情况并不少见,原因在于选民具备充分理性的假设在村委会选举实践中并未完全实现。

  “认亲不认贤”是农民在选举投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村委会选举制度的设计理念是农民理性地选择最符合治理需求的村委会班子。但是在实际投票过程中,农民并不是依照“最佳治理”的标准作出投票决策。发达的社会关系网络是村庄熟人社会的另一个特征,即村庄中存在血缘、地缘、业缘等各种复杂关系。农民的投票行为深深地嵌入在这些社会关系网络中,农民更多地是根据自己与候选人的亲疏远近关系来投票。

  农民投票选举或是监督村委会成员都属于集体行动。农民在投票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非理性逻辑,与农民对于选举最终结果的负责程度较低有关。例如,有两个候选人竞选村委会主任,其中候选人甲是公认的“好人”,候选人乙是名声不好的“狠人”。某农民认为甲当选更有利于村庄治理,但又不愿得罪具有暴力倾向的候选人乙。投票时,该农民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其他人投票给甲,自己投给乙一票不会影响结果,并且还可以与乙建立良好关系。这个农民是这样打算的,其他农民也会作出类似的决策,最终结果可能是多数人都不满意的乙当选。个体理性很难达成集体理性,致使投票陷入集体行动困境。

  政治机会的实质不均等:村委会选举受村庄内在的结构性因素支配。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凡是年满十八周岁且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正当性体现在它为村民提供均等的政治机会,但实践中很多地区却普遍存在“富人治村”现象,出现村干部多被村庄经济精英担任的趋势。村庄权力不是均质分布的,原因在于村委会选举受村庄内在的结构性因素支配。

  当前农民之间的经济分化逐步显著,村庄内部的社会分层结构开始出现。村庄经济社会分化构成村委会选举的重要影响因素,很多地区的投票选举过程中存在经济动员现象。村委会选举制度在村庄中提供开放的政治机会,以中立性的选举规则来促成程序正义,但是在村庄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下,形式公平的选举制度产生政治机会实质不均的后果。广泛存在的“富人治村”现象表明,不同村民通过竞选获得村级公共权力的机会与其经济实力高度相关。

  当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不能将民主形式与民主实质混淆。竞争性选举制度作为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基本形式,其合法性建立在输入端,而非输出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治建设,不仅要落实民主制度形式,而且要追求实质民主和良好治理格局。在此意义上,单纯的村委会投票选举不是实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充分条件,在村委会选举之外还要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时又在这一原则性规定之外为地方因地制宜地探索民主实践形式留有空间。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施行以来,很多地区已经进行过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诸多理顺“两委”关系和乡村关系的工作经验,推动了村民自治向实质民主迈进。一是在村干部选拔环节中将民主选举与培养制度结合。后备干部培养制度强化了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干部选拔上的领导能力,提升了干部整体素质,稳定了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同时也保障了农民的民主权利,属于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推进实质民主的重要形式。二是积极推动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一肩挑”做法将村委会选举作为产生村支部书记前置制度形式,既不损害民主选举制度,又激励现任村支部书记积极开展群众工作以扩大群众基础,提升党的领导能力。三是在权力运行环节增强民主性。近年来,全国不少地区创新农村基层民主工作的重点是针对村干部权力行使问题。譬如,浙江省宁海县探索实行“村级权力清单三十六条”制度,明确权力行使流程,划定村干部权力范围,制定权力监督规范,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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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