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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食品安全成为外卖“致命伤”

2018-03-14 14:17:44       来源:京郊日报    作者:王晓丹

  插图 周航

  据有关分析指出,2018年,外卖交易额有望占据餐饮行业的10%。换句话说,每有10元餐饮收入,其中就有1元来自外卖。

  这是个惊人的数字。一方面来说,这是人们对于“互联网+服务业”形态的积极反馈,另一方面,面对如此庞大的消费者群体,我们有理由发出疑问:外卖食品加工中的安全问题应如何保障?对于外卖这种勉强还可以称之为“新兴事物”的产业,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其约束?

  外卖里的“不速之客”

  有一个古老的段子,说的是最痛苦的事情不是看到饭碗里有一只虫子,而是半只。北京的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憋屈事。她通过某外卖平台订了一份麻辣烫,花费20元。因为饿得厉害,狼吞虎咽一番后,才发现麻辣烫中似有异物。她咬了一口蔬菜,觉得什么东西硌了牙一下,好像咬爆了,嘴里散发出一种怪味。李女士赶紧往桌子上一吐,“仔细看发现是蟑螂,而且麻辣烫里还有很多。”

  李女士胃里袭来一阵翻江倒海般的恶心。恶心之余,当然气愤。她马上联系外卖商家,告知此事。商家负责人经前往李女士家中调查,确认其制作的这份麻辣烫中确实混有几只疑似蟑螂的异物。“我们店的卫生一向是做得比较好的,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认为有可能是原材料中本身携带的,我们在制作时马虎了。”

  商家负责人面对错误的态度还是比较诚恳的,他主动提出,愿意陪同李女士去医院检查后续是否会引发身体不良反应,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但李女士坚持要求商家支付其2000元赔偿金。商家负责人表示,“难以接受。只能支付10倍餐费的赔偿。”

  李女士致电外卖平台客服解决此事。美团外卖客服称,此事性质恶劣,已派业务员和商家联系,两个工作日内对处理结果予以答复。

  两天之后,李女士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但她表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她可能不会再叫外卖了,起码再也不会叫这家的外卖了。

  目睹黑心作坊,你还饿吗

  打开外卖平台APP,入驻商家除了那些知名连锁餐饮品牌,更多的还是那些不知名也不知藏身于何处的“××米粉面”、“××鸡排饭”、“实惠便当”等小店。对于那些几乎一天两餐都要依靠外卖填饱肚子的人来说,美味并不是他们的终极标准,是否安全卫生才是他们最在意的。

  外卖食品能否确保安全?这一问题让消费者忧心忡忡。2016年,央视“3·15”晚会曾曝光了某外卖平台中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商家。让我们回看那段触目惊心的调查。

  在尘土飞扬的路边,设有两个黑乎乎的灶台。厨师正准备加工一会儿要送出去的外卖。只见他从里屋拿出一块脏得看不清原色的抹布,豪迈地往锅底一抹,象征性地“擦”了下锅。随后,这块多用抹布被垫在了炒勺上。过了一会儿,菜品出锅了。这位厨师将手指伸进锅里蘸出汤汁,伸进嘴里尝味道,感觉滋味不够好,又将菜品倒回锅里再次翻炒。另外一个人在电饭锅里盛完米饭后,将盛饭板随手丢在了积满污渍的锅盖上。而当记者翻看这家餐厅在外卖平台上发布的图片时,却发现其展现出来的菜品色泽艳丽、厨房灶具洁净透亮,消费者绝对无法将图片与眼前脏乱不堪的小铺联系起来。

  另外一个外卖配送站点里,老板称一天能有400多个订单从这里发出。但是,记者发现,仅有两个人在制作间忙活。那么,他们是如何制作完成这400多道菜的呢?晃动的摄像机发现了其中的秘密。原来,制作间外边有两个大冰柜,里边装的都是提前做好的一份份塑料包装的冻菜。有人订餐,厨房工作人员就从冰柜里取出相应的品种,然后拿到后面的厨房,放进一口大电热锅里加热。电热锅无法解冻的,就放进操作台上面的微波炉里。冻菜解冻化开后,再装进饭盒。消费者吃到的,就是这些不知道放了几天的冻菜。

  目睹了这些黑心作坊加工外卖食品过程的你,还会饿吗?

  外卖食品安全有法律保障

  去实体店铺就餐的人们,可以用眼投票,根据店铺环境、菜品品质来决定吃与不吃。而通过网上外卖平台下单的人们,则基本只能根据店家提供的菜品和门面图片来想象其是否值得选择。随着餐饮外卖市场越来越大,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焦点。虽然外卖是一种比较新颖的业态模式,但是本质上来看,它依然离不开食品安全法的种种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社会公众相对熟知可主张十倍赔偿金这一规定,但对其应负担的举证责任并不明确。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首先会要求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自被告处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不安全产品,或对原告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已构成侵权。若原告无法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原告可向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由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发现涉案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可另行向法院起诉主张十倍赔偿金。

  而对于网络平台的责任,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我们必须承认,我们享受这种改变。但是,面对已经成为我国餐饮新商业模式重要组成部分的外卖,平台、商家和消费者都必须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请准备好,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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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