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4 14:13:35 来源:京郊日报 作者:王宇新
徐先生去超市购买了有机母鸡等8袋冻禽,包装袋上均标明品质等级为一级。回家后,徐先生查询发现,在相关的执行标准中,并无品质等级的分级。徐先生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昌平法院经审理日前依法作出判决,超市支付徐先生赔偿款3120元,并返还货款1040元。
去年春节期间,徐先生在超市购买了4袋有机母鸡、2袋游牧鸡和2袋月子鸡,共计金额为1040元。徐先生看中这些冻禽的包装上都标示着“品质等级:一级”,而其他同款商品并没有类似标注,才特意购买了这些商品。但回家后徐先生查询发现,购买冻禽的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中,并无“品质等级:一级”的分级。徐先生认为商品外包装标注的虚假信息,误导他选择购买,于是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并增加三倍赔偿,金额共计4160元。
法官释法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在所执行的国家标准并未标注质量等级的情形下,还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品质等级:一级”,易让消费者得出该产品本身是一级产品,且该等级是基于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而来。此外,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超市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对产品标识的审查义务,让消费者陷入错误判断,从而产生误解并购买涉案产品,已经构成欺诈。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尽可能避免陷入欺诈的陷阱。法官也提醒广大卖家及销售平台,产品标识虚假属于违法行为,卖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