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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孩逃离江西农村"为虚假内容 专家:无法律责任

2016-02-24 09:29:08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李楠楠

  春节前夕,一条“上海女孩逃离江西农村”帖文引发网友热议。近日,江西网络部门调查回应称,“上海女孩逃离江西农村”事件为虚假内容。

  对此,网友直呼“被欺骗了感情”。针对此类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类似事件不涉及法律责任问题,不能从法律上去进行约束。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注意到此事件的前后报道后表示,从我国现行法律角度来看,如果虚假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社会舆论和道德层面上应受谴责的行为。倘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导致不良影响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虚假贴文涉违法?

  专家:不能从法律上去进行约束

  针对此类事件,洪道德认为,类似事件不涉及法律责任问题,不能从法律上去进行约束。一是该事件中的当事人所写所发的头篇网文,虽然其中所谈整个事情完全虚构,但是,既没有直接针对某个人,也没有间接的、含沙射影的针对任何一个具体个人,因此,不属于侮辱、诽谤他人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二是贴文中虽然表明事情发生地是江西省,但并没有针对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部门,甚至也不针对任何一个具体的乡村、家庭,因此,也不属于网络寻衅滋事行为,自然无法用法律关于惩治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三是贴文不涉及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管理措施、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公序良俗、宗教信仰、民族感情、家族崇拜等方面的评论,更谈不上有什么否定和攻击,贴文仅仅只是反映了一种生活习惯、一种生活状态、一种物质生活条件,当然其中也不乏讽刺挖苦、否定攻击的言词。不论今天的江西农村是否象徐文所描述那般落后,也不论那般落后的农家是否仅是个别现象,贴文的立场、态度也仅仅表明了作者的个人修养比较欠缺。然而,即使个人修养缺失的厉害,也不能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只能用教育的办法、舆论的力量、负面的评价来促其尽快提高个人素质。

  律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导致不良影响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谷辽海注意到此事件的前后报道后表示,从一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来说,不说谎,不作假,事关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也是我们在这个社会立足的为人之本。首先,做人是否诚实守信,是一个人品德修养状况和人格高尚的表现。其次,做人是否诚实守信,是能否赢得别人尊重和友善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从我国现行法律角度来看,如果虚假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社会舆论和道德层面上应受谴责的行为。倘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导致不良影响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谷辽海称,除了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也对类似行为有相应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有害信息的传播作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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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