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6 11:12:52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北京晨报记者 李傲
由于物业将门牌号弄错,业主崔某将另一业主许某的房屋厨房和卫生间进行了装修。许某认为自己的新房一下变成了“二手房”,为此他起诉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要求两被告赔偿房屋折旧损失41000元和事发后不能入住的损失44122元。
门牌号排错 新房变“旧房”
2015年3月,许某购买了房山区良乡镇某小区205号房屋。去年3月,许某再去的时候发现锁开不了,就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将门打开,但许某进到自己房子里发现房子变样了,家里的卫生间和厨房被装修了。
经过询问,原来小区楼号有变化,物业公司以为涉案楼宇的楼号也有变化。于是,物业公司在业主收房时将门牌号排错了。原本购买的是202号房屋的崔某,实际收的却是205号房屋,即许某的房屋。此后,崔某对205号房屋的厨房和卫生间进行了装修。
虽然事后物业公司将涉案房屋已被装修的部分恢复成毛坯状态,并于去年12月再次通知许某收房,但许某以双方尚存在争议为由,未办理收房手续。许某认为自己的新房被他人装修,从新房变成了“二手房”,便起诉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要求赔偿。
支持部分诉求 获赔3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可在交房时房屋排号有问题,但不同意原告主张的房屋折旧费、租金等,关于原告已缴纳的物业费和供暖费可以进行协商。
开发商认为,收错房这件事情与其无关,是物业的失误导致小区另一名业主将原告的房屋当成自己房子收了,并把原告的锁给换了。因此,许某的损失是物业造成的。
许某称,因无法入住涉案房屋,所以在外租房居住,承租的房屋面积为116平方米,每月租金3800元。物业公司和开发商都不认可许某主张的租金损失,认为应该按照许某购买的涉案房屋的面积计算其相应的租金损失。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将本应该交付给许某的房屋交付给案外人存在过错,所以应该对许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租金损失方面,物业公司从去年3月就知道交错房的事情,但直到去年12月才再次通知收房,所以对此期间产生的租金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租金标准应根据涉案房屋的位置、面积,参考同等地段、同等面积及同等条件房屋的一般租金标准予以确定。
对于去年12月之后的损失,因许某在接到收房通知后,在客观情况下能够办理收房手续但未办理属于自行扩大了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许某已缴纳的2017年度物业费和取暖费,因该期间许某未实际控制涉案房屋,物业公司应予退还。许某要求的房屋折旧损失没有依据,法院未支持。开发商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就许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许某物业费、取暖费、租金损失及交通费共计30522元。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