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6 11:12:03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邓女士购买李先生的房屋后,原房主马某一家三口的户口却迟迟未迁出。为此,她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李先生需给付邓女士5万元违约金。
2015年6月21日,邓女士与李先生通过房屋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以498万元购买李先生位于西城区的房屋。根据合同约定,邓女士于2015年6月21日前支付定金20万元;网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108万元通过建委资金监管方式支付,另外261万元首付款通过非建委资金监管方式支付,且在过户前李先生需将房屋内所有户口迁出。任何一方逾期履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当按日计算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邓女士支付了20万元定金。2015年8月,双方完成网签。邓女士于同年9月16日将476万元转入监管账户,并于当月2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同日,李先生取得建委监管的135万元,当月23日取得剩余款项。
但原房主马某一家3人户口一直未迁出。为此,邓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支付自取得房屋产权证起至户口迁出之日止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
李先生辩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告知邓女士涉案房屋内有以前房主等人的户口,其一家人的户口已经迁出,前房主等人户口未迁出,不是自己造成的,其没有违约。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提出上诉。二中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虽未能在过户前将房屋内所有户口迁出系前房主原因,但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做出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其性质应理解为一次性违约金,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法官表示,出卖人或其他人户口是否迁出,对买受人户口迁入并无实质影响。但房屋上有产权人之外的户口,一般会对产权人再次出售房屋时的价格及房屋拆迁时的户口产生影响,但非必然导致损失发生。审判实践中,买受人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发生的情形则较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