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7 06:24:2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原标题 离职,也不能任性
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一名员工被劝退。因对工资补发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员工在离职时删除了工作专用电脑中的工作文件,并拒绝向公司提供该电脑的开机密码。公司只得聘请专业的电脑公司解除密码,恢复被删除的数据,并要求该员工承担密码解锁及数据恢复费用。这名员工则提出,她离职时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公司从未禁止删除电脑中的文件,她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那么,员工离职时删除自用工作电脑中的工作文件,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的两级法院经过审理,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离职时赌气删除电脑文件
现年35岁的冯女士于2011年10月入职上海市一家贸易公司。因冯女士在工作中兢兢业业,表现还不错,2015年11月,贸易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冯女士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
2016年11月,贸易公司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公司竞争力,决定对一些岗位的人员进行经济性裁员,并制订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方案。冯女士被列为裁减对象之一。她被贸易公司劝退后,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贸易公司给予冯女士一次性工龄补偿金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共计4.6万余元。
12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冯女士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支付了冯女士经济补偿金。因贸易公司员工工资的发放日为每月25日发放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工资,冯女士12月1日离职,贸易公司也就因此欠冯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2813元,冯女士便提出让贸易公司将所欠的工资补发给她。贸易公司表示,所欠的工资只能等到工资发放日补发。因贸易公司不肯妥协,冯女士也很无奈。随后,双方进行了工作交接。
在交接工作时,因自己专用的工作电脑中存储了一些私人照片等隐私资料,冯女士便动手将这些私人资料删除。在删除过程中,心中憋了一口气的冯女士,顺手将自己储存在电脑中的工作文件也全部删除了,并将工作电脑及纸质文件资料等物品全部还给了贸易公司。
此后不久,贸易公司要调用冯女士曾使用过的工作电脑中的文件,才发现这台电脑设置了开机密码,于是便让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与冯女士联系,要求冯女士提供工作电脑的密码及电脑内文件资料,不料遭到冯女士拒绝。因冯女士拒不配合提供开机密码和电脑内的文件资料,公司也暂扣了应补发给她的工资。为此,2017年1月,冯女士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2813元。
冯女士担任的是营业部营业助理,很多营业文件和资料的电子文档都由她保管,存储在她的工作专用电脑中,其中相当一部资料只有电子版。冯女士拒不配合提供开机密码和电脑内的文件资料,给贸易公司的经营带来了很多的不便,贸易公司只得考虑请专业的电脑公司对电脑进行解锁,以获取文件资料。经咨询,这么做将会产生8000元左右费用。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017年2月,贸易公司向冯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冯女士去公司协商解决,并要求她在当月21日到公司对其使用过的电脑进行解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工作资料。如冯女士届时不去,公司将委托专业电脑公司办理解除电脑密码的程序,如发现文件资料确被删除了,会进行恢复数据,将产生8000元左右的费用。
而在仲裁过程中,贸易公司也提出了反请求,要求冯女士交付电脑密码及资料,如无法交付则要求她支付恢复电脑硬盘数据费用8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贸易公司支付冯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2813元;对贸易公司的反请求事项,因尚未发生,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公司索要数据修复费用
对于仲裁裁决要求贸易公司补发冯女士工资,贸易公司没有意见,但仲裁委员会对贸易公司要求冯女士支付解锁及恢复资料费用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这一项,贸易公司不服。在仲裁裁决后,贸易公司请电脑公司解除电脑密码并恢复了硬盘数据,实际支付维修费用9200元。贸易公司认为,该笔费用应当由冯女士承担,遂于2017年4月27日将冯女士诉至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冯女士赔偿电脑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的费用9200元。
贸易公司诉称,冯女士于2011年10月进入我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保管公司重要文件资料,故电脑中存有公司客户信息、公司订单、进出口通关资料、公司产品报价、营业部与客户的邮件往来信息等重要资料。2016年11月30日,我公司与冯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冯女士进行了经济补偿。但冯女士拒绝移交电脑密码,并称已经将电脑内的数据删除了。由于冯女士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使用该电脑,很多款项无法催讨,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我公司多次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要求冯女士移交电脑密码,但均遭冯女士无理拒绝。我公司只得聘请专业电脑公司解除电脑密码并恢复硬盘数据,支出维修费用9200元。
贸易公司同时表示,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冯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2813元。
冯女士辩称,贸易公司因裁员与本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本人离职当日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贸易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本人在贸易公司担任营业助理,并非公司核心人员,更不负责保管公司重要文件。本人使用的电脑系公司分配给每位员工各自使用的,并非所谓的存储重要文件的“营业部电脑”,更未存储过任何重要文件,足以影响单位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本人在移交电脑前,删除了部分与本人私人有关的文件,这是任何离职员工均会操作的行为。贸易公司从未表示过禁止删除电脑里的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亦无任何约定。如若贸易公司所称的本人电脑里存储了影响公司运营的唯一的重要文件,公司不可能直到2017年4月才去修复。故本人对硬盘数据恢复没有任何责任和因果关系,没有义务对贸易公司所称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