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9 09:06:53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上诉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案。此前,因认为大头儿子公司与时代佳丽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使用大头儿子动画形象销售产品,央视动画将二者起诉至法院。一审宣判后,大头儿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央视动画公司一审诉称,其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经调查,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由大头儿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
央视动画公司认为,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家公司停止涉嫌侵权产品的授权生产和销售,并立即销毁现有涉嫌侵权产品;判令大头儿子公司停止使用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的侵权行为;判令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的涉案作品形象,显然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一审判决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费用8万元。
一审宣判后,大头儿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本案二审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