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5 10:09:16 来源:京郊日报 作者:记者高珊珊
记者日前从北京大兴法院获悉,近年来,农村继承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村里老人制作遗嘱不规范,成了此类纠纷高发的主要原因。近5年来,仅大兴法院就受理继承纠纷案件2232件,审结2068件。其中,大部分案件中涉及的遗嘱问题,因遗嘱制作不规范,导致效力认定难。
王先生和张女士夫妇育有两儿一女。王先生、张女士相继去世,留下张女士名下的房屋一套。小儿子拿了一张母亲张女士立的遗嘱,要求继承这套房屋。这份遗嘱上写着:“位于XXX的住房系我与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我和老伴年事已高,为避免我和老伴死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我决定代表我老伴立此遗嘱,以上房屋由我小儿子一人继承。”遗嘱上有张女士签名及指纹,代书人李先生和见证人余先生、郑先生的签字及日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所立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但立遗嘱时,王先生不在现场,加之遗嘱上并无王先生的签字或手印,不能证实该遗嘱系王先生真实意思,不能认可该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继承法》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制作的条件及形式均有规定。但在实践中,不少村民因对相关法规认识不够充分,往往对上述四类遗嘱在制作上不规范、形式上不完整,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法院对遗嘱的效力难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