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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侵犯了她们的祭奠权?

2017-12-27 10:12:30       来源:京郊日报    作者:成虹燕

  插图 程思遥

  “忘恩负义的玩意儿,妈这么多年把你当亲生的,人没了你还这么对她,你有一丁点儿良心吗?”“到底是谁没有良心?从小爸把你们姐俩当眼珠子似的,你们是怎么回报他的?凭什么不让老两口葬在一起?”

  周先生与孟某玲姐妹俩因为父母墓地的祭奠权对簿公堂,在这个重新组建的家庭中,曾经的兄友“妹”恭被剑拔弩张所取代,而原有的兄妹亲情也因此四分五裂。祭拜过世的亲人,本是人们寄托思念,寄许期望的传统习俗,但周先生一家,却因为老人的丧葬和祭拜闹上了公堂。究竟是因为什么,使得兄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这还要追溯到周先生父母的身上。

  重组家庭亦和睦 夫妻恩爱享天伦

  周先生的父亲周老先生与老伴儿是再婚夫妻。当年,周老先生离异后独自带着不满五岁的儿子生活。虽然当时的社会对离婚接受度不高,但因为周老先生工作稳定、相貌端正,还是有很多热心的同事及亲友为他张罗再婚的事情。周老先生因为担心幼子的感受,对待再婚非常谨慎。

  直到认识了同样因为离异而独居的张女士,也就是本案中原告姐妹的母亲,周老先生才有所心动。张女士年轻贤惠,善解人意,对周老先生的儿子视如己出。两个人在经过慎重考虑后走到了一起,组建起一个新的家庭。虽然是重组家庭,但周老先生和张女士格外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不仅在生活中互相关心照顾,而且对对方的孩子一视同仁。

  张女士与周老先生结婚后不久,就将自己与前夫的两个女儿接到了身边。三个孩子,一对父母,虽然生活并不宽裕,但一家人和和乐乐,把平凡的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周老先生时常告诫儿子,要记住继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要谦让妹妹,孝顺父母;而张女士也教导两个女儿要听话上进,孝顺继父。周老先生一家作为重组家庭的典范,常常被邻里交口称赞。

  老人思量身后事 生死相伴不离分

  随着时间的流逝,周老先生一家生活日趋稳定,儿女们先后长大成家,建立了自己的小家庭。周老先生和老伴儿的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好,除了丰厚的退休金,还有拆迁补偿的拆迁款和置换的回迁房可以出租。正当老两口打算好好享受晚年生活的时候,2016年张女士却检查出了癌症!为了挽回张女士的生命,一家人竭尽全力辗转了多家医院。然而,张女士的身体还是一日比一日衰弱。少年夫妻老来伴儿,对周老先生而言,张女士不仅是自己共同生活了四十多年的人生伴侣,更是共同经历人生风雨的精神支柱,还是三个子女共同的母亲。在不得不面对张女士先走一步的痛苦现实时,周老先生做出了一个决定——他拿出多年的积蓄,在怀柔区凤凰山公墓挑选了一个向东的双位墓地,作为张女士和自己百年之后共同的居所,希望能够和自己的老伴儿“生同衾死同穴”。

  虽然竭尽全力,但张女士在缠绵病榻三年后还是撒手人寰。张女士病逝后,周老先生大病一场,周先生按照父亲的嘱托办理了继母的骨灰安葬。然而父女之争也由此初现端倪。

  家产纷争渐升级 父女离心亲情伤

  张女士是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张女士病逝后,单位按照惯例发放了一笔可观的抚恤金,交到了周老先生手里。周老先生因身体原因,又交由长子周先生保管。随着张女士的离去,原本维系一家人的纽带逐渐淡薄,而因家产纷争产生的矛盾却越来越多。在张女士去世后,张女士的女儿孟美玲(化名)和孟艳玲(化名)要求周老先生将代收的抚恤金退还给姐妹俩,并要求分割母亲生前与周老先生共有房屋的拆迁款和回迁房。周老先生指责孟美玲姐妹俩见钱眼开,孟美玲姐妹则认为周老先生处事不公,想要将家庭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的亲生儿子周先生。

  家庭矛盾日益升级,为了分割房屋拆迁款和抚恤金,在此后的三年里,孟美玲姐妹与周老先生、周先生先后进行了三次诉讼,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虽然经法庭审判,孟氏姐妹分得了部分抚恤金和房屋拆迁款,但曾经和睦的父女亲情却被消耗殆尽。周老先生甚至在病重期间,交给上门来的孟美玲一个纸条,写明“不要再来打扰我,我不想再见到你和你的孩子。”孟艳玲的探望也被周老先生多次拒绝。曾经和乐融融的一家人,已不复当年亲密。

  父母同葬引官司 法院判决无不妥

  时光不饶人,失去老伴儿的周老先生迅速变老。在张女士过世后的第四个年头,周老先生也进入了人生的最后阶段。怀着对继女的埋怨,周老先生在弥留之际交代长子,死后将他的骨灰与张女士并葬于凤凰山公墓的墓地,不需要通知两个继女出席他的葬礼。

  周老先生去世后,周先生按照父亲的指示办理了父亲的身后事。没有想到的是,他将父亲安葬后不久,孟美玲姐妹又将他告上了法庭,称周先生在没有通知她们的情况下,私自打开了张女士的墓穴,将周老先生的骨灰盒放入了母亲的墓穴。被告周先生的行为不仅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伤害了原告对母亲的感情,还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为此,要求周先生在怀柔电视台、怀柔报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原告姐妹俩各6000元精神损失费。

  对此,被告周先生辩称,周老先生下葬的凤凰山墓地,是父亲生前购买的。周老先生葬入自己购买的墓穴无需任何人的批准,与原告没有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为,孟氏姐妹二人与被告周先生及周老先生因家庭财产问题曾多次发生纠纷,各方矛盾积怨较深,以至于周老先生去世前明确表示不再想见到原告及其家属。而周老先生作为本案所涉公墓墓地的使用权购买人,有权对墓地的使用进行自主安排使用和处分。被告周先生作为他的儿子,在周老先生去世后安排周老先生与继母共同葬于其购买的墓穴,符合周老先生对于涉诉公墓墓地使用的意思表示,也符合公众对于配偶死后合葬的传统习俗,并无不妥。原告对其生母享有祭奠权,被告周先生对其生父及继母亦享有祭奠权,二者权利均应受到平等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丧葬行为的规范化程度日益提高,涉及到祭奠活动纷争也逐渐增多。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均对祭奠权没有明确规定。那么,祭奠权到底是什么权利?祭奠权到底合法不合法?如果合法的话,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简单而言,祭奠权属于自然人身份权范畴的一种衍生权利。对此,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对身份权单独表述,而是通过《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亲属法分别加以规定。而最新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12条则以“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样一个概括性表述,明确了对身份权的保护。身份权制度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人们身份利益的圆满实现以及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并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本案提到的祭奠权,就属于身份权范畴,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一种合法利益。因此,虽然法律没有对祭奠权给出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但依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其他下行的亲属法,这种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当然,由于身份权属于相对性和绝对性相统一的权利,所以其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权利人与权利人之间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双方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同时,身份权的平等性还表现为,任何一方亲属都不能对另一方取得身份地位上的优势,不得凌驾于另一方。因此,在本案中,原告的祭奠权不应优先于被告的祭奠权,被告行使祭奠权也不应对原告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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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