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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嫖宿幼女罪是法治精神归位

2015-11-01 10:08:0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毕文章

  最高法、最高检10月30日发布司法解释,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20个,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10月31日《京华时报》)

  1997年修改《刑法》的时候,把嫖宿幼女罪独立出来,量刑上也从死刑降到了有期徒刑。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导致侵害幼女权利的案件大大增加。1997年之前类似于“习水案件”很少见,但是1997年以后,各类媒体报道的案件不断增加,而且每一类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数量都有所增加。规定嫖宿幼女罪之前,14岁以下的幼女就像一个“雷区”,很少有人把14岁以下女童拉入卖淫团伙当中。而由于嫖宿幼女罪在量刑上没有死刑,因此,各个卖淫团伙当中,不时出现幼女身影,有的犯罪团伙甚至把处女之身标价数千万。法律把本该定为强奸罪的定为嫖宿幼女罪,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制裁,致使很多幼女惨遭蹂躏。

  嫖宿幼女罪有两个群体,一个是成年男性,另外一个是幼女,幼女既是女性,又是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特别容易受到双重歧视。这个罪名的设立,破坏了儿童受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嫖宿幼女罪实际上是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代价,去保护部分成年男人。嫖宿幼女罪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而在量刑方面,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更是天壤之别。

  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深层法理意义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性生理、性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不具有认识自己性权利和表达自己性意志的能力,这个权利在《刑法》上处于绝对保护的地位,任何人不能侵犯。从法律内涵和要义方面而言,废除嫖宿幼女罪不仅契合了法律精神,更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息息相关。取消嫖宿幼女罪,以强奸论而且从重处罚,真正体现出了法律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初衷,这是法治精神的一种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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